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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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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法通论》读书报告尹明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重要影响已是法学家的共识。尽管历经百年变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内容并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不可谓不是经典。正是带着对德国民法典的敬畏和神往,在韩老师的指导下,我用了整整一个学期来“啃”《德国民法通论》这个大部头。可是,拉伦茨的理论是非常深奥的,可以说,必须反复阅读,才能接近它的思想精髓。而我由于太久疏于法律学习,
2、个人资质又有限,期末将至,仍然没有把这本书读通、读透。因此在这篇读书报告中,我无意于对拉伦茨、对德国民法做出任何评论,我所能做的只是从厚厚的教材中梳理出几点感悟,就像莎士比亚所说的:“我们历尽了千辛万苦,终于在乱麻中采获了这朵鲜花。”一、题外话:关于德国民法典的几点认识《德国民法典》于1896年诞生,并于20世纪的第一天正式生效。这部法典实现了德国人“一民族、一帝国、一法律”的理想,也在世界法制史上树起了一座难以超越的丰碑。不仅在当时,它至今仍是各国民法典中逻辑最严密、形式化程度最高、最富理性色彩的一部。从总体结构到具体条款,整部法典散发着理性建构主义的光辉
3、。德国民法典立法理念是自由主义,即个人主义的反映,根本没考虑国家对平等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干预。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基耶克曾强烈抨击德国民法典一草的极端个人主义。它完全忽略了社会中非自由经济成份的利益保护,如产业工人,只强调保护自由主体的利益,如农场主、工厂主、家长,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由于各方的批评,德国民法典二草中支持了若干社会保护的理念,这被基耶克称为“滴在个人主义民法典上的几点油。”德国民法典共有四个基本原则:...一是私法自治,它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包括合同自由、财产自由、遗嘱自由。合同自由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缔结方,决定合同内容、形
4、式、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但不能损害社会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财产自由指财产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使用,处分其个人财产,不受第三人的非法干预,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遗嘱自由是对合同自由在继承领域中的应用。虽然有人指出德国民法典制定于帝国主义时期,有强烈的社会干预成分,但其私法自治的内容却构成民法典的基石。二是信赖利益的保护,主要是善意取得制度。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内容,对于有权利表象的行为进行保护,如表见代理。三是社会均衡原则,即国家主义条例。国家对合同自由,财产自由等方面都有所限定。另一方面是公法对私法的巨大影响,如税法对民事法律
5、行为的巨大影响,如不理解税法中相关内容,也很难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四是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典根据宪法内容做出合宪解释,一般人格权的提出便是其中受宪法影响的一例。二战后,对人格权保护呼声很高,要求尊重人格权,保障人格的自由发展。基于宪法的修改,德国民法典对823条第1款进行了修改,规定一般人格权受侵权法保护。如果离开了基本法的影响,很难理解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这四项原则中后二项是在二战后形成和发展来的,反映了社会公益的思想。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国内学者称为潘德克顿编篡体系,即总则、债权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这种编篡体系反映了一个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这
6、个合乎逻辑的过程。自然人出生后,总则编中规定姓名、住所,到一定年龄,他可以签订合同,债权编中规定了债的生效、履行、消灭。通过签订合同而取得财产物权,物权编中规定了自物权、他物权;动产与不动产。他可以与第三人设定用益物权,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物的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加速资金的流通。人要与家庭、配偶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他与其父母、兄妹之间的血缘关系,他与配偶之间人身及财产关系都规定于婚姻家庭编。人死亡时,继承编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顺序、遗产的范围。...二、法律上的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一本给“有志学习法律的青年们”编纂的法学教科书中这样写道:“我们所适
7、用的全部法律,或是关于人的法律,或是关于物的法律,或是关于诉讼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为如果不了解作为法律的对象的人,就不可能很好地了解法律。”拉伦茨在第二章《德国民法典的精神基础——伦理学上的几个问题》中,开门见山地阐述道:《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特定的观念为出发点的。这一关于人的观念对法典的制定者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关于“人”,拉伦茨从人是伦理学上的概念谈起,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论述了伦理学上的“人”的私法领域的移植,提出《德国民法典》把每一个人都看作“自然人”,而对于人,重要的是,他应当具有自我意识,应当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存在
8、,相对于他人则应当承担起责任。正像黑格尔所说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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