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通论》读书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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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民法通论》读书札记吕云成036977一德国法儒拉伦茨“十年磨一剑”的力作《德国民法通论》可谓是姗姗来迟。本书原为江平先生主持之“外国法律文库”书目,现由王晓晔、邵建东、徐国建、谢怀栻翻译,以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书目出版。说国人从事法学者“望眼欲穿”,虽谓夸张,但是确实期待已久。出版未期一年,目前法律出版社已然售罄,此现象虽不能说明什么实质问题,但是国人的企盼确实真实的,侧面也反映了本书的价值。卡尔•拉伦茨在德国具有极高的学术地位,以至于当他的《德国民法通论》一问世就引起了轰动,德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破天荒的一次开机就印了10

2、000册,现已出版了第8版。拉伦茨源于对“何为法的理性”的困惑和求索,选定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为其治学方向。并将这一思想体现于其论述中。而要写就一部民法通论,拉伦茨说:“其著者须具备对庞杂材料的整合能力,具有史学、比较法学、哲学与文学史的基本素养,并是抽象概括与条分缕析之高手”,“我自忖,无整整十年功夫,不可能写成”参见本书附录:“卡尔•拉伦茨生平及其《德国民法通论》”。。其治学态度之严谨,足以使当代的一些学者汗然。本书共分导论,第一编:人;第二编:法律关系与权利;第三编:权利客体与财产;第四编:法律行为;第五编:关于期间、期日和担保的规定以及附录等内容。全书共3

3、5章,77.9万字。作为德国大学法律专业民法教科书,本书继承了教科书基本的写法。但本书有着不同的特点。作者对本书坚持了以下学术原则:不仅仅局限于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中的法律规定作出阐述,除此之外还要揭示私法的基础,并使读者意识到民法的体系和基本概念。在阐释民法的体系时,拉伦茨不仅分析了所谓的“外在体系”,而且还力求揭示所谓的“内在体系”。在这里,“外在体系”是指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制度所做的概念上的整理和阐明;“内在体系”是指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这些原则之间的实质联系。见本书沃尔夫序。作为一本教科书,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全书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内容,广而深

4、,“勤在精到,追求自己的大体系,并非漫无边际地铺杂货铺”,参见本书附录体现了法学研究的精深;(2)作者研究视角涉及诸多法律领域(例如法哲学、法解释学,方法论。司法等);(3)对理论问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4)大量使用参考文献,注释详实,各家观点明晰,从而使本书内容丰富、权威。除此形式上的特征外,我觉得拉氏另具其著述风格。即:以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之相互尊重关系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第42页。以权利和法律行为为法律两个重要概念(法律行为的分析正是占据本书的“半壁江山”,全书主体900多页,法律行为占400多页!),以私法自治和国

5、家强制(表述可能不准,或者说是私法的社会任务,民法之社会性)为两条主线展开讨论,本文基于此特点展开论述。二正如沃尔夫在序言中所言“整部教科书被烙上了私法上的价值体系的印记,而这个价值体系的基础即是‘伦理上的人格主义’,它把人(person)这一享有自由和尊严但同时也负有责任的主体作为范式,置于私法的中心地位。”进一步,拉伦茨认为伦理学上的人们的相互尊重关系是“法律上的基础关系”,这一“法律上的基础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权利(正当的要求)、义务以及人与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前注,第47页。法律关系的整体的法律结果,即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人所拥有的权利、预期取得权利、

6、义务、其他的拘束。负担性义务和权利等一起构成了他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前注,第272页。拉氏将法律关系辟为专章,将法律关系概念提升至私法体系之核心,从而使在《德国民法典》中已消失的“法律关系”概念得以“复活”(维亚克尔语:见附录。)在此一立论基础上,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的要素展现开来,分别就主体、内容(权利、义务、其他的拘束)、法律行为等依次论述,其间,可见其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的线索贯彻其中。作为伦理上的人格主义的体现,移植私法上首先体现在对人的权利的保护。“每一个人都具有权利能力,因为他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人”(120页)。认为伦理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

7、人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亦即是私法自治之根基。同时进一步认为,“仅凭借这种人格主义,而不另外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那也还无法构筑某项法律制度,就连构筑私法法律制度也是不够的(58页)。”权利能力是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法律义务的承担者的能力。法律的规定包括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涉及死者、婴儿的权利能力),因失踪的死亡宣告。当然,权利能力是实体法律规定的,法律上很少考虑有关的人的愿望去规定(121页)。与此相联系的是行为能力和不法行为能力,拉氏比较行为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为“宣告禁止产不考虑公共利益”

8、,“根据法律的保护,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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