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遗失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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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遗失物制度摘要:我国立法目前对于遗失物的规定,较多倾向于道德层面。其立法目的在于以高尚的道德来约束拾得人的行为。但是客观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人们在“拾金不昧”与“路不拾遗”徘徊之中,无法正确面对这个问题。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由于规则的缺陷,导致这一社会关系无法正确的解决,也是目前法律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遗失物道德报酬请求权遗失物所有权遗失物信息网络开题报告一、前言遗失物,根据王泽鉴老先生的定义,为“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1。顾名思义,是他人遗失之物。我国法律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2、主要是《民法通则》和《物权法》。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物,应当归还失主,因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规定了遗失物制度。以上法律规定,立法者设想的法律秩序呈现在我们面前——道德为上,利益为辅。法律对拾得人加以了较多约束,包括通知或者揭示的义务、报告或交存义务、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义务,而其权利则仅仅是必要费用的请求权。相反对于遗失人来说并没有规定太多义务,仅仅是支付必要的费用。这就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究其原因,是立

3、法者主观美好的愿望,过高的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平,使得实践中难以真正的实施。但是社会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仅仅依靠这种愿望,是无法形成良好的遗失物法律秩序的。另一方面,则是立法的缺失,遗失物制度虽小,但却十分复杂,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目前立法上,主要问题在于:1.拾得人义务较大,风险也大,很多案例都以拾得人不履行相关义务而负责任。简历大全2.遗失物公告招领规范机制的欠缺,遗失物管理机关的混乱。立法上的缺陷加目前社会情况的复杂性,造成了现在遗失物制度比较混乱的局面。如何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是建立健全完善公平正义的遗

4、失物制度的关键。二、报酬请求权很多学者都认同这种观点,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也是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理由主要在于:从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来看,似乎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违背了几千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但是,恰恰是传统美德,对人的行为要求更高,毕竟真正明理高尚的人在这个社会中凤毛麟角,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应该平衡之中利弊,不能因其违背传统美德,而去约束社会公众。某省高院的一则“捡钻”案例,审判法官也表明,仅仅依靠善良去约束光大人民是不实际的,拾金不昧,不如路不拾遗,一旦拾得遗失物,就意味着背负的

5、重大的义务,稍不留神,就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这种义务及其不对等性的出现,导致拾得人不得不保护自己,一方面直接占有而不通知或报告,另一方面就是“路不拾遗”,这都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对于社会运行来说,是不利的从社会经济学角度分析,有些学者提出了“法定酬金”的概念,利用“利益论”的观点研究报酬请求权,认为酬金的作用是对拾主提供激励,鼓励他们归还遗失物,从而达到提高遗失物归还率和维护失主利益的目的。该角度从经济学出发,证实了“报酬请求权”对于遗失物制度的重要性2。通过立法上确认报酬请求权,赋予拾得人一定的报酬请求权,可以更好

6、的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同时也促进社会公众的积极性,消除因为义务责任过大,而带来的消极影响。三、遗失物有限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对于遗失物有限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即当拾得人履行了报告、通知等义务,一定期限后无失主认领,该遗失物应归拾得人所有。目前我国《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权属规定非常明确:其一,权利人并不因遗失而丧失权利。《物权法》第107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样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

7、,而且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使得拾得人不但不能享受任何利益,而且连为此支付的费用也无从弥补,这不仅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而且也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这与当代大众以及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因为在大多数的国家立法中都强调权利本位,虽然将无主的遗失物收归国有,由国家作为最高的管理者,将其用于社会3。同时一些学者也认为,国家对遗失物享有优先取得权的法律制度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要求。因为,在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之后,往往不能及时地使之物尽其用,而如果由拾得人占有,拾得人将会很快将该财产投入使用,融进市场流通

8、中,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相比这下,拾得人优先取得更适应物尽其用的要求。无人认领遗失物收归国有不利于激励拾得人报告、上交拾得物。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与遗失人和政府间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的。若不注重从经济上激励拾得人,拾得人没有期待利益,其对拾得遗失物的报告义务必会持漠然态度,不利于激励拾得人报告、上交拾得物。当然,拾得人取得所有权还有受遗失物种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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