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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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转化(一)遗失物的界定究竟何为遗失物,现在世界各国法律条文中都找不到专门的描述,而理论界对其则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谢在全先生认为,占有人失去对物品之占有并不是其本来打算如此,此时丢失的物品无人占有且非无主物,此时称之为遗失物。①史尚宽先生则强调,遗失物本身一定是处于脱离人的占有管领的状态。②王泽鉴先生则在无人占有的条件下,又多加强调丢失的物品并非无人对其享有所有权,而且该物一定是动产。③另有观点表示,遗失物是指他人不小心丢失的动产,还特别强调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在其列,不过所有人自行抛

2、弃或者由于遭到不法侵犯脱离占有之物品并不在其列。④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也尚未对遗失物下过准确定义。不过概念的明确有利于进一步厘清遗失物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有着较为重大的意义,因此确有必要在法律层面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通过归纳吸收以上学界各方观点,本文将遗失物之概念总结如下,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丧失占有的非无主的动产。也就是说,关于遗失物应该把握这几个特征:遗失物不是他人主动丢弃的无主物,更不是因遭受不法侵害而被动脱离占有的物品,强调的是不慎丢失。当然。这里的占有并不特指基于所有权的占有,现实生活中基于保管、出租等其他原因的占有也很常见,基于此种

3、占有也都谓之遗失物。........(二)拾得遗失物行为的法律性质依据民法理论和各国立法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必然是一个先发现,后占有的过程,且两个行为必须于同一人身上完成。要完成一个拾得遗失物行为首先自然要存在一个遗失物,这是应有之意。而本文前述已经对遗失物之主要构成要素进行分析,究竟何为遗失物应当比照构成要素逐一判断,特别要注意与遗忘物、误占物的差别。这三个概念相似但不同,处理结果自然也不一样,应该注意区分。所谓拾得,是先发现,后占有的结合。这是一个完整拾得行为的两个必要环节。而拾得遗失物,就是要将发现、占有两个要件统一结合于一身。③发现是一个事实概念,与

4、任何意思表示无关,只要认识到遗失物存在的客观情况即可,对于物品种类、性质、大小的认识等均无要求。占有,即对物品产生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如果说发现只是一个事实前提,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那么占有才是拾得行为的核心动作,并由此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效果。假设一个简单的场景来说明,何为发明、占有、拾得。小明和李雷夜跑,小明看到路上有一台Iphon6S,他第一时间告诉了李雷但是自己没有捡,李雷距离比较近,于是跑过去捡起来放进自己的包里。此时,小明首先发现并告诉了李雷,因此李雷也发现了,但是占有的动作是由李雷完成的,因此李雷才是拾得人。由以上分析可以基本看出,就拾得动作而

5、言,占有的事实前提和逻辑前提为发现,不经过发现过程就不存在后面的占有问题,而拾得遗失物的关键就在谁去占有,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占有的意义要大于发现。........二、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没有像日本法那样专门为拾得遗失物问题颁布一部特别法,主要规定都分布在基本法之中。但是,我国关于拾得人权利义务、遗失物所有权的规定具有“独特”的一面,而造成这种立法局面的原因又是较为深刻复杂的。(一)我国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关于遗失物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物权法》、《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其中,《民法通则》中关于拾得人的权利设置较少,仅仅赋予其必要费用返

6、还权,没有涉及酬金的规定。其他则是责任承担的问题。《物权法》对拾得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较之于民法通则显然要详细一些,但是大多数为拾得人的一系列义务,权利则如同民法通则一样,只不过强调了失主如果发布悬赏广告的,就应当遵守广告上的承诺,虽然只有一句话,但这却是唯一为拾得人权利而考虑的设置,算是一种进步。①非常遗憾《物权法》依然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拒之门外,赋予拾得人仅有的权利也不过是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广告中遗失人自身的承诺。通过上述对我国拾得遗失物立法的简单梳理可以看出,目前制度设计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也与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不一致。但是,笔者考察我国古代相关立

7、法却发现,历史上有部门朝代的立法已经同当前欧美国家做法相似。例如西周的《周礼·朝士》规定,②拣拾到别人遗失的财物、牲畜或是走失的奴隶时,拾得人必须主动将前述物品交到司寇处。此时司寇处要将遗失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为期10日,如果届时没有人前来认领,那么遗失物的最终归属要视其价值大小而定。如果价值较大则收归公家,价值较小的可以归拾得人自己所有。到了明代《户律·钱债》的规定①也与之相类似,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将遗失物直接判归拾得人所有。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的立法呈现出另一种价值选择呢?..........(二)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拾得遗失物制度涉及的核心问

8、题有三:拾得人的权利义务设置、遗失物所有权归属以及与民法体系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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