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分析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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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治理主体结构分析优化研究摘要: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是为了解决农村外生发展动力与内生发展动力的融合??题,尤其是内生发展动力问题。多年来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一直处于内生动力不足和外生动力过剩的失衡状态:行政化主体治理作用日益强化和扩大、农民自治主体治理作用趋于弱化和萎缩、社会化主体治理短缺和缺位,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通过农村治理主体结构优化,构建分工协作、合作共赢、共建共享的发展治理体系,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关键词:农村治理主体组织治理分析结构优化一、农村治理主体结构现状分析农村治理主体按照组织性质划分,主要有公共管理与服务组织、经济组织、

2、社会组织。公共管理与服务组织主要包括村支部、村委会、村监事会、村民小组,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农村各种种植、养殖等专业合作社,社会组织主要是指农村各种社会协会、理事会和宗亲、邻里、朋友圈子。理论上讲,只有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协作、制约公共管理与服务组织治理,公共管理与服务组织引导、规范经济合作组织和社会组织治理行为,相互分工、协作配合,才能保持农村公共管理与服务权力和村民自治权的平衡发展。然而,现实并非如此。(一)村党支部办理党务分析村党支部在农村组织中处于核心地位的领导体制是维系国家与乡村社会政治联系的中心线,是共产党执政权在农村社

3、会的贯彻和延伸。村党支部有权利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通过组织选拔、培养、任命村党支部主要成员;通过宣传教育、思想意识灌输,提高村党支部党性观念,确保与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乡镇党委对村党支部的全面领导,目的是保证党对乡村社会的领导权,通过发挥村党支部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进步。乡镇党委在村设立党支部,保障对村级组织的工作进行领导,对村级有关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保证乡镇党委的决议、命令在农村得到有效执行。村党支部作为执政治理基本单元,其权力来源和合法性基础是由上级党委授权的。因此,村党支部换届选举要全

4、面体现和贯彻乡镇党委的决议。农村党员发展由村党支部推荐至乡镇党委把关、审核、确定为预备党员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批准,一年后由乡镇党委表决办理转正手续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批准。同样,农村党员的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也是以乡镇党委为中心,按照党务程序办理。这样,村党支部成员的升迁、罢免等党务“掌握”在乡镇党委手中。因此,乡(镇)村党组织的这种关系、制度安排使村党支部具有科层制的准行政化组织功能。(二)村委会协助执行政务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

5、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委会虽然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际上却担负着政务执行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任务,执行政务、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职权,需要政府的政策、法规等作为依靠。因此,村民直接接受村委会的管理,村委会也时常以政务的名义行使职权,村民时刻感受到政务管理无处不在。(三)村务治理主体结构关系分析一是关于村党支部与村监委会的关系分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主任和委员由各村党组织或村委会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后

6、,经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代表会议共同选举产生,报乡镇党委批准,接受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的双重领导。”列席村“两委”会议,并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原则上主任由现任村支部副书记或委员担任,现任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不得担任,其余人员均不得为村“两委”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作为新的制度设计,监督的内容、权限和程序等没有具体规范,由村“两委”成员兼任村监委会主任或成员,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造成监督失效、形同虚设。二是关于村委会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关系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村民是村民委员会

7、的被委托人,村民有权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有权依法罢免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法律法规关于村民自治权、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对村委会职权却有直接、具体的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规定由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这样,村民自治权就限定在村委会的职权管理范围之内而被虚化。三是关于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分析。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只有具有独立的人格,才能独立地行使自治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行使,财产集体所有权是以

8、整体所有的形式,所有者缺位,它不是村民的法人组织。村委会掌握着村集体的财产分配权与处置权,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的成员,与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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