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城镇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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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化进程中农地征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摘要:城镇化是近现代引人注目的社会经济现象,与之相伴随的是大量耕地被征用、征收,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及征地过程中农地产权主体不独立,转让权残缺;农地征收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想汇报关键词:城镇化征地制度问题对策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城镇化以空前之势兴起,与之相伴随的是大量耕地被征用、征收。而被征收的土地大部分来自城郊的农地,失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些失地农民游离于“农民”和“市民”,“城市”和“乡村”之间,形成了

2、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在土地征收利用中所存在的问题也日渐暴露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一、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将我国目前的征地制度概括为:土地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分配土地资源的权力,国家规定和管制城乡土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绝大部分只能用国有土地,集体不可购买国有土地,国家强制征用集体土地,地方政府负责出让征用的土地,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基础的承包经营,农民享有一定期限的有保障的承包权,法律保护农地在农业用途范围内的转让权,但是农地的非农化必须由国家的代表——地方政府来征用,并按

3、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二、我国征地制度存在的缺陷1.农地产权主体不独立,转让权残缺法律规定农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共同所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委会来代表实施。但是我国的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所以农民并不认为集体土地就是自己的。而对于村委会和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来说,由于缺乏真正所有者的监督,其作为土地管理者和经营者就享有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专制的权力,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为管理者所有,产生了类似于企业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即农村土地名义上归集体所有,实际为村委会、村集体经

4、济组织等少数干部所控制,给少数人带来了利用土地“寻租”的机会。现行土地法律赋予农民长达30年的有保障的承包权,清楚界定并保护农地在农业土地范围内的转让权。作为农地转让权的权利主体,承包农户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迫和阻碍条件下转包、出租、互换农地经营权,农地转让价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而转让收益归承包农户所得。这是我国农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制度基础。然而一旦涉及到农地非农化,承包农户的农地转让权就不再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承认。2.农地征收范围的界定不够明确征地范围宽,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严重,上级管理部门有效监督和管理缺乏。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

5、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利益”没有作出明确界定,致使“公共利益”范围的无限扩大,各类经济园区建设、工商业发展、招商引资等经济行为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甚至修建各类楼、堂、馆、所也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规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真正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或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公共瓶颈问题所需要的,如交通运输、水利设施、能源供应、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设施的征地建设,则由于投资大、出让费低,“吃力不讨好”,地方政府较少关心。开题报告3.征地补偿标准过低、补偿方式单一目前,我国农地征用补偿不合理,征地收益分配混乱,农民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以

6、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为依据来计算土地补偿费,这个标准已与现实不相适应。首先,现行的补偿标准还是以传统的粮经作物为标准,忽略了土地潜在的巨大收入。其次,现行的补偿标准没有考虑失地给农民带来的间接损失和要承担的风险成本。土地能给农民带来保障,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和就业保障。但失去土地后,农民所需的全部生活资料必须依靠市场,而市场有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如物价上涨和失业等。再次,补偿标准是游离于市场之外的政策性价格。无法体现土地作为经济物品的稀缺性特点,无法反映供求关系作用带来的土地价值的无限升值空间。此外,许多地方为了减轻安置负担而采取货币安置方式,使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又失去了就业保障。根据现行《土地

7、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按照该标准,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虽然各地区不同,一般以现金作为补偿的应该都在每亩1.5万—3.5万元之间。我国耕地估价工作尚未有效展开,惯用的耕地补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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