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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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第11期论再审新证据制度的完善■罗飞云不管如何设定再审新证据的范围,不管是否考虑主观因素和既判力标准等因素,再审新证据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实现实体公正,因此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我国目前严格限定再审新证据的种类缺乏现实基础,但也不能过于放宽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再审新证据的认定与运用必须在既判力与实体公正之间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坚持一些基本的原则。[关键词]再审事由;新证据;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81-05罗飞云(1974

2、—),女,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民事证据法。(江苏南京210094)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点。有人认为,再审程序中不允许提出新证据,因为当事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颁布实施后,再审新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在当事证据问题便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并没有错误,而热点和难点。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8日颁布再审是一个纠错程序,对于没有错误的判决当然不存在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补救的必要和可能。

3、[1](P354-355)尽管从判决的既判力和稳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审监解释》)第10条和定性等方面来考虑,再审新证据的范围应该是越小越2008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好,特别是原审中存在的证据,我们应该鼓励当事人尽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称量在原审中提出并为此提供相应的保障,但是,无论司《举证时限通知》)第10条对再审新证据的界定标准不法制度多么发达,证据规则多么完善,由于主客观因素一致,使再审新证据再次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关注的影响,在再审程序中出现能够认定原审事实有错误的的一个焦点问题。新证据在再审程序中的出现是否不可

4、新证据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新避免?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的价值何在?如果肯定新证证据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关键作用,为此,大陆法据作为再审事由,那么再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何设系各国一般都在一定限度内把发现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置?以新证据启动再审是否要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本由,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首次将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与探讨。新证据作为启动再审的一个理由,而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然保留了这一再审理由。新证据作为再审一、再审新证据制度的价值分析事由,有其存在的制度基础和价值功能。关于新证据能否作为再审事由,学界有不同的观(一)新证

5、据作为再审事由,有利于在发现真实的基181江西社会科学2011.11础上实现实体公正以费用制裁,将会控制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随意举证发现真实在诉讼制度中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即使非行为,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诉讼效率的平衡。[7]常注重程序公正的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仍(三)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有利于在合理界定新证然把发现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2](P268)只有在发现据范围的基础上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真实的基础上,才能使那些真正享有权利的人通过诉讼为实现既判力的维护和实体公正之间的合理权衡,使其权利得到法院的确认和保护,才能使那些违约者、侵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民事诉讼法在

6、承认新证据再审事权者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也才能尊重我国民众对于由的同时,对新证据的证明力、种类以及提出时间等方实体公正的执著情感。[3](P37-38)当然,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面予以严格限制,使以新证据为由的再审被限定在一个使“经过程序认定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被一一贴上较为狭小的范围内。尽管我国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封条,成为无可动摇的真正过去”[4](P19)。但如果生效裁判限制再审新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确实有错误就“必须创设一种途径以消除已发生既判力陈述、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都可以作为再审的有重大瑕疵的或在严重程序瑕疵下产生的判决。否则新证

7、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新证据再审事由的案件数的话,当事人的公正感和他们对司法的信赖会严重受伤量并不多。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法院5年害”[5](P398)。如果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就表明实际发生来审结的民事再审案件进行实证数据分析,因新证据而的案件事实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存在实质不同,表明原裁定再审的案件为7%左右[8]。而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审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确实有错误;如果过度排除某些法院的统计,这类案件不超过再审案件总数的5%[9]。因关键性的新证据,不允许根据新证据对案件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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