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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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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论导师:汪世虎教授作者:冯跃芳中国。重庆二00七年四月内容摘要合1熳最古老、也是最基础的联合经营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它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商行为(涉及联合投资、合伙合同),还是主要成为商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商自然人和商法人的商合伙),理论和实务上尚存在诸多理解的误区.目前我国合伙的制度构建,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实务中并存着按照((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按照《民法通则》被认定的个人合伙和
2、合伙型联营.我国法律欠缺对合做合同的统一制度性建构,我国的《合同法》分则未将合伙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如何解决目前合伙制度的立法冲突,完善我国的合伙制度,成为越来越无法回避的制度难题,因此本论题的选择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论文的写作拟采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在占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从合伙制度的历史嬗变出发,结合其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合伙制度立法模式,重新建构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合伙制度.本论文除引论外,共分为四部分,3万多字。第—部分,对合伙制度的历史来源进行了发掘
3、,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关系从血缘关系向地域关系的扩大和发展,财产共有的事实状态,也从单纯的家族关系,向一般财产关系发展,并制度化为一种契约关系。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合伙的第一个制度表达,合伙契约在罗马法上的表现,以及对整个大陆法系国家合伙制度的影响。该部分笔者还对合伙主体化及相应制度发展作了探讨,并对合伙的法律地位及其团体性和主体性进行详细的论证.第二部分,比较了各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笔者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技术、法律文化上的差异,就大陆法民商分立体制下的合伙制度、大陆法民商合—体制下的合
4、伙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传统的合伙制度分别进行了考察。笔者认为,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合伙一般分成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分别适用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有关的商事特别法.在民商合一体制下,合伙被统一规定在民法典中,即将包括隐名合伙在内的所有合伙,均统一规定在其‘馈编”合伙契约中.而在其商事特别法《公司法》中规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作为主体性补充.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但实务中将合伙分成普通合锹和有限合伙.第三部分,对我国合伙制度立法模式的现献进行了分析,笔者分析认为,我国从1980年制定((经济合
5、同法》以来,直到1999年制定((合同法》,在合同分则部分均未正式规定憎啾合同”,使本应属于与“买卖合同”地位相当的础合同”无名化,这是我国合伙制度存在基础性制度缺失.在合伙组织的规范方面也比较混乱,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责任的法人不能成为合做人,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之间可以进行合伙型联营,并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的合伙企业立法,体例上呆英美法,但具体条款基本比照大陆法无限公司立法.第四部分,在研究了我国民商事立法应坚持民商合—体制的基础上,对我国合伙制度立法模武选择进行大胆的设想,提出我国应以未来民
6、法典的编篡为契机,修改((合同法》,统一规定合伙合同和隐名合伙合同;修改《民法通则》法人成立条件的立法,将出资人的有限责任从法人成立条件中去除;修改((公司法》,增加无限公司立法和两合公司立法,取代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主题词:合伙有限合伙合伙企业隐名合伙2Partnershipismostancient,alsoisthemostfoundationjoinmanagementway.Incivilandcommercialdomain,Itonlyisorlekindofciville
7、galactorcommercialact(involvesunioninvestment,partnershipconWact),mainlybecomesonekindofmerchant(todistinguishinbusinessnaturalpersonandcommercialartificialpersonformsapartnership),inthetheoryandthepracticestillhadmanyenron∞峪understanding.Atpresentou
8、rcountryformsthepartnershipsystemconstruction,mainlymanifestsin”theGeneralprinciplesofthecivillaw”,”Lawofpartnership”鸽well镐inthecorresponding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andthejudicialinterpretation.Inthepracticecoexiststhepartnershipenterpri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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