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函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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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政法大学函授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05年9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保障函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原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相关文件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函授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2、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函授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管理制度,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

3、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函授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及学校、函授站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函授站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及函授站管理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4、六条函授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7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新生,应持《西南政法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指定的函授站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街道、乡镇)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未

5、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个月仍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函授新生入学后,由函授站协助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函授新生因特殊原因短期内不能入学的,本人可以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凭有关证明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查,报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函授生

6、,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凡取得学籍的函授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学籍档案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函授站建立函授生学籍档案副本,其记载内容以学校档案为准。函授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由所在函授站将函授生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学生证是函授生参加本校组织的教学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凭证,应妥善保管。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函授生应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到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

7、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所修课程和成绩无效。第二节考勤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辅导课以及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函授站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超假不办理续假手续而不参加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者,均以旷课论。函授站对旷课的函授生,应给以批评教育,旷课时数累计一学期达集体教学活动三分之一以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函授生因病请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函授站领导批准。函授生因有特殊原因必

8、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凭所在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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