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函科〔201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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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苏建函科〔2010〕689号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省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

2、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2009〕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

3、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

4、料复印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

5、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四、合同备案核验内

6、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五、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7、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

8、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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