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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泉州市流通环节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泉州市流通环节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管工作,规范管理我市流通环节食品仓储(含冷藏)行业,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闽食安委〔2009〕2号)的职责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是指为从事食品(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提供仓储或者储存服务的经营性专业单位。第三条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应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经营。同时应将营业执照、企业
2、基本情况报辖区工商所备案。第四条辖区工商所应建立完整的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经济户口,建立动态监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第五条对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的监管比照食品批发户实施监管,指导、督促经营单位建立电子台帐、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库、出库的食品开具电子票据,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追溯链条。第六条4建立对委托人身份审查制度。在仓储合同签订前,应对委托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索取委托人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确保委托人身份合法,方可签订仓储合同。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或无合法来源凭证等食品违法行为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第七条食品仓储(含冷
3、藏)经营单位与委托人订立合同或者约定应当载明委托人合法身份、经营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储存方式、保质期限、储存注意事项,确保代储行为合法有效,代储食品质量合格。第八条积极推广食品仓储(含冷藏)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各方食品安全责任。利用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储存的食品管理,保证食品储存过程中质量安全。第九条建立食品入库、出库查验制度。在食品入库前,应对入库的食品进行查验。凭送货单、食品有关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文件办理入库凭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现场查验食品标签是否合法,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4、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得为无合法来源、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提供仓储服务。在食品出库时,应对出库的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一旦发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4人并报告所在地工商所,不得放行流入市场。第十条指导、督促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实行电子台帐,对代储食品实现信息化管理。食品进出库时都应开具入库、出库单据。入库单据应包含食品品名、批次、数量、入库时间、保质期、储存条件、委托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登记。出库单据应包含食品品名、批次、数量、入库时间、保质期、储存条件、委托人、
5、联系方式等内容。单据一式两联,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应保存一联备查,保存期限为两年。第十一条建立食品仓储管理员制度。每个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应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管理食品,对食品加强管理。经营单位对食品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培训。第十二条仓储应具备符合食品储存的卫生环境。要具备相应通风、采光、干燥、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等设施,符合食品保存的温度等储存条件,不断完善经营设施。冷藏、冷冻库经营者应保证冷藏、冷冻设施运转正常,保持食品存储的必需温度。第十三条合理划定功能区域,进行科学划分功能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开存放,单独
6、设立区域,隔墙离地存放。4对仓库内的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第十四条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应加强对代储的食品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仓库内的食品进行检查盘点,及时清理库存食品中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其他危及食品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工商所。对临近保质期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第十五条鼓励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使用先进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对仓储食品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第十六条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明知或应当知道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依法
7、予以查处。对代储食品属于无合法来源凭证食品、侵权假冒食品、三无食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品,食品仓储(含冷藏)经营单位又不能指明委托人的,其视同委托人,依法予以查处。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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