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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2012〕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汕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
2、号)、《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 龙湖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自2011年下半年起实施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其他区县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按照省的部署实施。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本办法参加居民养老保
3、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试点区(县)统筹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试
4、点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基金征集和管理、养老待遇核定与支付、档案管理等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公安、残联、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第二章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 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第九条—9—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等构成。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5、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十条 参保人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保险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档次进行缴费,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列入国家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政府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省、市、区(县)财政各负担10元。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
6、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区(县)财政各负担12.5%。 第十二条 参保人属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逐年给予资助,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资助缴费期间符合政府缴费补贴条件的参保人,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三条 参保人属退伍军人的,其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9— 参保人属退
7、伍军人的,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年限应当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区(县)人民政府按以下原则对其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一)当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二)未满60周岁的,按其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一次性或者逐年给予资助。采取逐年资助的,在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剩余的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费标准最低档次一次性给予资助。 退伍军人视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期间,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由
8、市、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15元。第三章 居民养老保险登记和征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应当以家庭(户口簿)为单位,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身份确认手续,由村(居)委会汇总后统一送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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