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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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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我县城乡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和义
2、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编办、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第四条无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费筹
3、集、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日常工作;各乡镇(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环节上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政策宣传等工作。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人员经费划为财政全额拨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第五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基金筹集第六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县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三)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第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5、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第八条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每人
6、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第九条对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中的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加缴费补贴5元,由县财政承担。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一条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
7、计息。第十二条参保人出国(境)定居,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第十三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
8、养老待遇的;(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元)月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按照国家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在领取期间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或一次性退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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