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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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

2、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

3、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受

4、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4);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违纪等证明;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

5、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会计事务所办理)6、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7、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8、学校章程(格式要求见《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可登录辽宁省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网www.lnnpo.gov.cn下载)、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10.各项管理制度。11、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

6、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1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13.表格17-30由审办者行填写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 14.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

7、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四)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五)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

8、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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