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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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办事指南u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u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

2、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u       办理程序(一)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

3、人员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在办理时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申请单位,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告知其理由。u       申报材料1、建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申请及学校建立与发展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申办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点击下载)。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

4、单位申办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个人申办的,出具举办者本人身份证及与身份证符合的四川省境内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以上政府和派出所的证明材料。4、机构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机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教育形式;(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3)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4)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5、与学生签定的《入学协议书》,《入学协议书》

5、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的收取、退费的办法,违约的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终止等有关事项,并用合同的形式确定。6、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制度)、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学校安全制度。7、培训专业设置、培训计划、培训大纲、使用的教材。(培训计划应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内容,同时还应对所设置培训专业不同等级的这两部分内容加以区别。)8、培训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场地要求理论场地大于300平方米)。有租赁协议的提供复印件(租赁期必须在三年以上)。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10万元以

6、上(不含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有20万元以上)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10、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资格、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简历等,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证书复印件。11、培训机构与聘用教师所签订的意向性协议。12、设校董事会的,应提供校董会章程和校董会成员名单;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及举办者身份证明材料。13、民政部门出具的核名通知书。u       申请条件(一)

7、社会组织举办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省民政厅核定的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学校章程、建立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管理制度。(三)一次性培训规模在200人以上,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场所。理论教室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实习工位数不少于50个,

8、租用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四)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或中心主任)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程度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有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教师和财会人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和任职条件,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会计资格证。有与培养目标、培训人数和开设的专业(工种)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一般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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