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的实质及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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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第7期3论金融的实质及制度前提江春(武汉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430072)一、一个新的理论命题所谓“金融”一般流行的观点认为是指资金的借贷活动或资金的融通活动,这已是被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观点。但人们似乎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①实际上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因为:11从形式上看,金融活动是盈余单位将自己的资金贷给赤字单位,或者说,金融是资金的借贷。但实质上,盈余单位所贷出的实际上却是本由自己控制或使用的财产(因为收入大于支出的储蓄所

2、形成的是财产),而赤字单位所借入的也实际上是所有权属于盈余单位的财产。因此,金融活动的实质实际上是财产的借贷。从制度的角度来看,财产的真正意义并不是指物或资源的本身,而指的是由物或资源而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统称为财产权利(PropertyRights),简称产权。所以,人们所借贷的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金融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借贷,或者说,金融活动实质上也是一种产权交易活动。21借贷活动与瞬间内完成的买卖活动不同,买卖是“现在财产”之间的交换,而借贷则是“将来财产”同“现在财产”之间的交换。因为在借

3、贷活动中,贷者是用自己的“现在财产”同借者的“将来财产”相交换,而借者则是用自己的“将来财产”同贷者的“现在财产”相交换。因此,金融活动可以说是财产的跨时交易,其实质是通过财产的跨时交易,将财产在当前和未来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以使财产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并实现财产的增值。31在借贷活动中,贷者在将自己的财产贷给赤字单位的同时,就相应掌握了要求借者按时偿还财产并支付利息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债权。由于债权是贷者可以向借者要求财产的权利,故债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利。而借者所承担的到期归还财产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即债务则是一种财产义务。这说明,在

4、借贷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都是由财产所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借贷或金融活动实际上也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流动或变化过程,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易。借贷关系或信用关系的实质是财产关系。41从金融的目的来看,金融活动是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这些各自拥有独立财产权的财产所有者为了在收支不平衡、财产分配不平均及能力配置不均衡的情况下,为最有效地利用现有的财产,以实现各自收益最大化或效用最大化所进行的财产借贷活动。3本文是国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新制度金融学探索”的基础性研究成果。但本文的最初写作(题目有改动)是作者于1997

5、年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担任客座研究员期间进行的,后经吸收各方意见才最终形成此文。①从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所谓“财产”是指具有明确的所有者,且能给所有者带来收益或效用的物或资源。3351金融活动不仅是财产的借贷,而且金融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概念的产生及财产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人拥有的产权制度。因为如果财产不分属于不同的人拥有,则就既不可能产生用“自己的财产”去同“别人的财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同时也不可能出现财产的“借”与“还”的行为。可见,没有财产概念的产生或所有权的分散化,就不但不可能产生交换活动,而且也不可能产生借贷

6、活动。这同时还说明,财产所有权愈分散,则信用活动就会愈发达。由于借贷活动是在财产所有权分散化的基础上产生的,金融活动是拥有独立财产的不同财产所有者或产权主体之间的借贷活动。因此,要进行财产的借贷活动,借贷主体就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借贷双方拥有独立的财产是信用产生的前提。以上分析意味着,如果贷者对所贷出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则贷者就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从而也就没有资格和权利独立地进入市场同别人签订契约进行借贷活动。同样,如果借者没有独立的财产或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将来财产”,则就不会有人将财产贷给这种没有偿债能

7、力(因为财产是偿还债务的物质基础)的人,而没有独立财产的人所签订的借贷契约也会因没有财产作履约基础而变得完全无效。显然,在市场上是不会有人同这样的人进行借贷活动的。而且,没有独立财产的人是没有能力讲信用的(因为没有财产就无法真正履约,无法真正对所欠的债务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借贷活动是不可能产生的。可见,如果人们没有独立的财产,就不可能在此基础上产生真正的金融活动。二、实证检验由于以上理论命题还只是逻辑演绎的结果,因而为验证以上理论命题的正确性,本文将采取实证检验的方法对以上理论命题加以检验。从实证的角度来看,一个十分有

8、趣的典型反例是:作为我国金融活动的主体———国有企业恰恰是没有独立财产(即所有权完全属于自己的资产,这实际上指的是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或自有资本金)的,因为我国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的净资产或资本金并不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业的净资产或资本金的所有权是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①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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