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屋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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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厂房屋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厂房屋维修工作的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降低维修成本,保持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的厂房、办公楼、公共设施用房的维修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维修是指对我厂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房屋基础加固,旧墙面修补粉刷、门窗更换、地面材料改造、屋面防水防渗改造等。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我厂房屋维修的管理。生产技术部可根据厂区内房屋的使用年限、使用状况、危旧程度,组织拟定房屋的维修计划和经费预算。第五条房屋维修应该遵循维修技术措施合理、选用材料可靠、费用节省经济、确保

2、维修质量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六条维修按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类:零星维修、中型维修、大型及专项维修。零星维修:指费用在2000元以内(含2000元)的维修项目。中型维修:指费用在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维修项目。大型及专项维修:指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第七条为保证房屋维修的顺利实施,我厂建立房屋维修专项基金10万元,主要用于零星维修及中型维修。第八条为了加强房屋维修专项基金的管理,确保维修方案的正确实施,成立房屋维修管理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主任:秦锋庄副主任:郭林科徐社军成员:李保利冯让利高建国施琦第八条房屋维修申请:需要维修房屋的使用部门

3、单位,应填写《房屋维修申请单》(附表),报送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根据房屋折损情况,组织房屋维修管理委员会成员对该房屋修缮进行评估,提出维修实施方案及资金计划,由主管厂领导审核批准。第九条零星维修和中型维修原则上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建筑安装公司、综合公司、检修分厂派工维修。维修完成后由相关使用单位验收并签字。费用从维修专项基金中支出。第十条大型及专项维修项目,可根据我厂招投标管理规定,采用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货商)和工程造价。费用由厂长专项审批。第十一条涉及中型维修以上的房屋维修工程,应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先查勘设

4、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第十二条凡投入实施的维修项目,应落实专人对维修项目的施工情况进行跟踪,具体检查维修项目的施工环节和进度,审定维修材料。承担维修任务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将选用的维修材料的产地、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材料检测的技术指标等资料和实物送分管维修的人员审定认可。第十三条所有房屋维修项目维修施工结束,都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组织质量检验评定。质量检验评定应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组织,必要时须约请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凡检验评定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验收手续不齐,资料不完善,不能进行结算。第十四条房屋维修工程实行维修项目施工质量保

5、修制度,质量保修的相关内容和期限,应当在维修工程合同中载明。第十五条对已实施维修施工的房屋的质量,要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及时听取有关用户对维修施工质量的意见,拟定具体措施,督促承担维修任务的施工单位限期予以整改。第十六条凡新建房屋竣工,生产技术部应参与竣工验收程序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对竣工的房屋及设施进行质量评定、检查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和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能办理验收手续。第十七条凡新建验交的房屋,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其质量监控工作。凡在保修期限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予

6、以整改、维修,消除存在的隐患及质量问题。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房屋维修申请单》附表:房屋维修申请单  编号:房屋名称故障损坏说明预估维修费生产技术部建议审核意见主管厂领导审核 申请维修部门(单位):年月日部门主管领导:报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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