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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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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方少年国学院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东方少年国学院是旨在面向全国之少年儿童,广泛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教育的社会教育培训项目。第二条东方少年国学院的宗旨是倡导少年儿童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致力于培养少年儿童成为具备中华传统文化素养的,“修身、明德、知书、达礼”的中华传统文化传承者。第三条东方少年国学院所指“国学”,是中华传统文化之总称。第四条各地凡开展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教育或各类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以及各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2、”),及社会培训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皆可自愿报名,申请设立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第五条申请参与东方少年国学院教育培训项目的民办学校、活动机构及社会团体,统一命名为“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第六条参与东方少年国学院教育培训项目的单位、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第七条东方少年国学院不参与同其设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第八条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全国红领巾国学传承教育系列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红领巾国学办”),是东方少年国学院社会教育培训项目的业务主管单位。第6页共6页
3、第二章任务第一条东方少年国学院及其分院的主要任务:(一)开展少年儿童国学传承教育的理论研究;(二)提供少年儿童国学传承教育的实践与交流;(三)建立少年儿童国学传承教育师资队伍;(四)开发少年儿童国学传承教育之教学资源;(五)开展少年儿童国学传承教育的培训及辅导;(六)开展中华传统经典配乐谱曲传唱;(七)搭建少年儿童国学才艺交流平台;(八)开展东方国学文化海内外交流活动。第三章职能第二条东方少年国学院(总院)负责处理发展分院、组织活动和举办师资培训等日常工作。第三条负责制定、修改东方少年国学院章程,
4、审议东方少年国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研究东方少年国学院发展建设有关的重大事项。第四条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拥有东方少年国学院名称、标识、品牌的所有权,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第六条东方少年国学院(总院)职责:(一)每年组织召开东方少年国学院工作会议;(二)制订东方少年国学院发展规划和评估标准;第6页共6页(一)审批设置各地新办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二)审批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三)为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提供教学
5、资源支持与服务;(四)培训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和国学教育师资;(五)指导东方少年国学院办学活动,对其运行进行监管;(六)指导东方少年国学院参与红领巾国学基地相关活动。第二条聘请海内外知名少儿国学传承教育专家、学者担任东方少年国学院顾问以及相关国学导师,引领相关国学传承教育工作的开展。第四章申办第三条申办东方少年国学院教育培训项目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热衷少年儿童传统文化传承教育;(二)拥有当地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学许可证或培训许可证,并在当地登记机关获得合法登记;(
6、三)具备从事中华传统文化传承教育活动和文化交流的相关能力,并能提供相关传承教育活动服务的配套资源;(四)具备办学所需要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已具有三年以上的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的经验;(五)具备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六)愿意按时缴纳申办费和年度管理费。(七)在当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口碑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八)各类城市申办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名额规定如下:直辖市10名,省会城市5名,地级城市2-3名,县级城市1名。第6页共6页第一条申办单位须提交如下申
7、请材料:(一)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办函;(二)申办机构简介、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三)如下相关材料的复印件:1、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4、办学场地的房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条总院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资质验审、实地考察、专家评估等。评估合格后颁发授权证书和铭牌。第五章管 理第三条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院长具有与本岗位工作职能相称的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社
8、会公关和业务开拓能力。第四条院长负责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以及当地青少年国学传承教育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选聘、解聘院长、副院长、教务长等,须及时报总院批准任免。第六条总院负责审议各地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第七条第6页共6页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所聘国学辅导执教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并参加由总院举办的国学师资培训,获颁相关培训证书。第一条东方少年国学院分院的收益应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教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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