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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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

2、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单位。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方向,实行专家办学、教授治教,把人才培养质量及毕业生在人才市场的竞争能力作为学院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  第五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

3、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为成员的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同时,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督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执行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论证、

4、制定学院普通本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制定学院招生章程;  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组织实施学院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负责招生信息发布和有关文件的归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总结和新生报到系统软件的管理维护;  负责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了解相关高校的招生形势,加强高考招生改革的学习、研究和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

5、思路;  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招生管理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院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

6、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有要求的按当地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理工类依次以数学、理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文史类依次以语文、文科综合和外语为顺序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一考试合格成绩为依据,在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部

7、分专业实施大类招生。实施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入校后第一学年按统一专业基础平台方案培养;第二学年根据学生志愿和成绩选择专业,按不同专业培养方案分流培养。  第十五条学院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六条学院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英语、商务英语专业采用英语授课,建议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八条学院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学

8、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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