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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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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东方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河北东方学院英文名称:HebeiOrientalCollege学校地址:廊坊市开发区东方大学城圣陶路,邮编:065001。第三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四条办学宗旨: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民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内涵建设,集中
2、优势,提高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社会、促进就业,探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应用为本、特色立校,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就业导向、创新机制”,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来办学,走专业集群、产教融合、特色办学、科学发展的道路。办学定位:立足河北、面向全国、服务京津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培养社会急需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把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14第五条学院举办者是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中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登记
3、管理机关为河北省民政厅。学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本科教育学制4年、高职教育学制3年。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充分利用办学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第七条学科门类:坚持以工程技术类与电子信息类专业为主体、以现代服务和管理类专业为两翼的专业体系布局,涵盖工学、医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5个学科门类。办学规模:学院设置初期,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000人左右。第八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
4、代大学制度。坚持民主管理、院务公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第二章内部管理体制第九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第十条理事会构成:理事会成员由学院院长和2名举办者代表、2名行业代表、2名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具有514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级领导;(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
5、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审定学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八)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三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
6、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并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纪要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14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领导理事会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专人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和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5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
7、举办者确定,教职工代表4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财务;(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院长人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14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8、,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任期为4年,经理事会聘任,可连任。第十八条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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