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口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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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口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环罚(2018)103号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期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21786744M地址: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花路1号南京沧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18年5月31日23时12分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永宁街道全家湾保障房项目,在中高考特定时间,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内,未办理环保夜间施工核准手续,擅自使用混凝土搅拌车、震动棒等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1

2、8年5月31日23时12分施工噪声现场检查记录表;2、2018年5月31日23时12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和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送达口执;3、2018年5月31日23时12分一23时20分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l页共3页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

3、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可以提出听证的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8月8日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浦环罚告(2018)103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口证》为证。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我局依据《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六)违反第

4、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中,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的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Y21000)整。三、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1、关于责令改正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京市浦口区环一丌境监察大队(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山公西

5、侧)领第2页共3页取《缴款书》,并将上述款项缴纳至中国银行南京市浦口支行营业部(户名:南京市浦口区财政局)。超过十五日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逾期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书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6、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J208(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门存档。)'—·^cR串泔帝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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