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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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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启环罚字〔2018〕50号当事人:江苏欣捷衬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鹤松经营地址:启东市滨江精细化工园区滨江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64629C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本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7日、6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环境监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生物质燃料蒸汽锅炉(YLW-8200T有机热载体锅炉)正在运行。根据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YLW-8200T有机热3载体锅炉烟囱排口氮氧化物排
2、放浓度为759mg/m,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查实,你公司主要从事针织服装、运动鞋复合材料等制造销售,YLW-8200T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该锅炉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本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环境违法案件现场照片证据一组、监测报告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局于2018年6月16日以《启东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启环罚告字[2018]47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
3、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整。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级财政账户。缴纳罚款前请先到本局法制宣传科领取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法制宣传科备案,领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
4、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通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6月28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5、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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