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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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快递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寄递安全管理,规范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的快件投递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向用户提供快件投递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设立在公共场所,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和用户提取快件的自助服务设备。第三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末端服务创新,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服务质量和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服务。第四条国务院邮政

2、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监督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规定在本辖区的监督施行。第五条使用第三方企业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向用户提供投递服务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以下事项:(一)快件投入智能快件箱后的存放期限及逾期处理办1法;(二)快件安全及用户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三)快件投放(提取)信息互通的保障义务;(四)智能快件箱的日常维护义务;(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规定所称第三方企业是指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外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第六条经营

3、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或者第三方企业从事智能快件箱运营,推荐使用符合《智能快件箱》标准的设备,满足快件安全管理要求。第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应当建立专门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服务时限、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投诉受理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符合《快递服务》标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第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明示同意。交寄时已由寄件人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可直接将快件投递至指定的智能快件箱。收件人未明示同意采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

4、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快递运单已注明为易碎品或者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2快件,不得以智能快件箱进行投递。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和所需信息,并按照收寄时向寄件人承诺的服务时限完成投递。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箱,视为首次投递。告知收件人提取方式等信息时,应当一并向其提供查询、咨询及投诉渠道。第十条收件人按照所告知的提取方式及信息自智能快件箱中提取快件的,视为签收。第十一条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首次投递,超过48小时收件人未提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取出,联系收件人

5、再次提供投递服务。第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通过电话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跟踪查询信息,明确标识快件已投入智能快件箱、快件已被收件人取出、快件已被快递业务员取出等节点信息。第十三条使用智能快件箱进行快件投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等服务质量问题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第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应当向智能快件箱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3报送提供投递服务的智能快件箱的设置场所等运营信息。使用第三方企业运营的智能快件箱提供投递服务的,除按照前

6、款规定报送信息外,还应备案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第十五条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遵守本规定之要求,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X月X日开始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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