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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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动因分析陈宇宁内容提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运用戴维斯、诺斯和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从监管成本相对价格的变化、意识形态的改变、技术进步和克服对风险的厌恶四个方面论述我国保险偿付能力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以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为目的的变迁过程。关键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中图分类号:F8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30(2009)03002204作者简介:陈宇宁,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博士生(福建厦门

2、361005)。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不断完善,这种制度变迁伴随着监管效率的不断提高。为了探究制度变迁的动因,本文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基础,从导致制度不平衡的内在原因入手,研究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变迁,探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笔者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一、监管成本相对价格的变化林毅夫(1989)指出,资源相对要素价格变化,是历史上多次产权制度安排变迁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业快速发展与监管成本有限的矛盾,使得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安排无法在较低的成本下取得

3、预期的监管效果,因此产生新的制度需求。1.保险市场快速发展近年来,保险业保持年均15%以上的增长率,保险业总资产也快速增长,与此相应的是保险公司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机构的设立带来网点的铺设,使得监管机构需要监管的保险机构数量和业务数量都大幅增加,加大了监管机构的工作量,加剧了市场快速发展与监管资源稀缺性的矛盾。2.监管资源的稀缺性与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不同,保险监管机构数量的增长远低于保险机构数量的增长,2001年以来,保监局数量稳定在30~34个。2007年,各保监局派出1228个检查组共4378人次,对127

4、1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检查产险机构606家,检查覆盖率2221;寿险机构363家,检查覆盖率1126。说明在监管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受监管成本的制约,对于保险分支机构检查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难以有大的突破,而地市级保险机构的成立加大了监管半径,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所需要的监管成本不断加大,监管成本作为一种要素的相对价格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必须寻找一个更有效率的监管制度安排。二、意识形态改变1.财政型保险经营意识主导时期由于社会对于保险的认识还不充分,保险作为国家财政的后备的思

5、想还较为普遍,受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实践中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国家对一些重要保险业务实行国家专营,形成了一种由政策导致的垄断经营。虽然1986~1988年成立了三家新的保险公司,但人保公司仍然居于绝对!22!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变迁动因分析的主导地位。保险作为财政后备主要体现在国家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上。1980~1982年间,国家对保险业免除一切税收,并同意留足保险基金后再缴财政;1983~1986年除了对部分险种继续实行免税政策外,财政同意承担人保公司巨灾损失的超赔责任;198

6、7~1992年规定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对于保险公司收益分成、风险共担。这些措施目的是通过这种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人保公司作为国家财政后备的一种制度安排。由于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职能是作为财政的后备,并主要由人保公司履行该职能,是一种财政型的保险制度安排,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需求不是很急切。因此这一时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2.金融型保险经营意识主导时期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保险制度逐步转化为金融型的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在:(1)现代保险理论得到确立。在20世纪9

7、0年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业保险理论逐渐取代了国家保险理论。(2)保险公司与国家财政的关系转变为正常的税收分配关系。保险企业不再享有特殊的税收政策,同时财政也不再承担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损失的超赔责任。(3)引入多元化产权主体。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比2002年增加6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331家。与之相适应,保险监管的职责也发生了重要变化,针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可选择集合不断扩大。(1)监管目标发生变化。对于金融型的保险制度,监管机构职能的重点在于维护市场的稳

8、定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这与财政型保险制度下的监管目标不同。要保持保险市场的稳定,就必须确保保险公司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2)偿付能力监管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要求作了较为细化的规定。同时对于违反偿付能力监管有关法律制定了处罚措施。(3)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成立增强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可操作性。在保监会主要职责第5条中规定∃依法监管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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