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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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褚宸舸--------------------------------------------------------------------------------点击:348【文章编号】CEL11543【摘要】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二元解释体制使得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机关,无论是事实或法律认定,还是对规范、政策尺度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都存在着较大的认知差异。该文选取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的焦点问题“起算点”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该问题法的文本和官方诠释之间的内容差异及相互关系,展现出这种认知差异,并

2、分析劳动行政部门的诸多规定和诠释存在着失效、合法性不足、合法性和合理性上缺陷、立法技术上缺陷等法理问题,而司法机关根据衡平的原则,在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上坚持司法裁量权的运用,司法诠释存在自说自话的趋势,行政诠释则有被司法机关漠视的危险。该文旨在对我国这种解释和争议处理体制提出反思,以促进劳动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法文本诠释认知差异体制【正文】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有些论著中也称之为“劳动争议申诉时效”[1]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

3、“仲裁申请期限”,没有用时效这个词。名称界定的不同固然有法理上对此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但从行文上考虑,本文使用多数论著中约定俗称的名称。   一、“起算点”的法律文本   从立法层面讲,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4、的劳动争议(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笔者注),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2、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例》第四十三条宣告上述《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3、一

5、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简言之,关于“起算点”的法律文本可以概括为表1。   法律文本名称起算点的规定期间当前的效力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已废止,被《《规定》条例》取代   调解不成之日三十日   《条例》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知六个月法律未明示废止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   侵害之日;时效中断规

6、定   “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   《劳动法》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六十日现行规定   表1:劳动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文本   二、“起算点”法律文本的官方诠释   按照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就是我们现在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这两种应用解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诠释。   (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诠释   1.围绕“起算点”本身的

7、诠释。   首先,是围绕《劳动法》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诠释:   一九九五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其次,再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诠释: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文号:劳办发[1994]257号,以下简称《复函1》)中称:“‘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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