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

ID:15466086

大小:4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8-03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_第1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_第2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_第3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_第4页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申诉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如何认定等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基于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仲裁时效的规定,浅谈对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认定,以便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

2、定和理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于1993年8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限为“6个月”,并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期限为“60日”。(三)两种规定的比较通过对两者实施时间、法律效力的比较,可以看出,《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示《条例》废止,但从法理上说《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新法取代。理由是:1、在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除

4、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应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后法。因《条例》在前,《劳动法》在后,故应适用《劳动法》;2、就法的位阶而言,《条例》属于法规,《劳动法》属于法律,按照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劳动法》条文效力高于《条例》。因此,《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比较《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两点修改:一是仲裁申请期限的起点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请期限由6个月改为60日。综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应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即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期限为60日。二、对仲裁时效起算日有关的解释和理解(

5、一)国务院劳动部门对仲裁时效起算日问题的解释1、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该《意见》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2、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解释和理解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

6、7号,以下简称《复函》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已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3、对“仲裁时效的中断”的解释和理解对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起算日为撤诉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

7、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以下简称《复函》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7〕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8、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4、对“仲裁时效的中止”的解释和理解(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