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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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惩戒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

3、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

4、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5、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三、惩戒措施2(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疗保障局)(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实施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实施

6、单位:人力资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相关部门)(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八)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

7、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3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九)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十一)将

8、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十二)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十四)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4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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