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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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

2、失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就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1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3、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环境保护部定期汇总后提供给签署本备忘录的各部门。二、惩戒措施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

4、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2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

5、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15.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16.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17.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

6、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31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19.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7、,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四)其他惩戒措施20.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21.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23.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24.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8、系统向社会公布。25.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环境保护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有关部门提供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相关4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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