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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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对象第一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

2、亡或财产损失。(三)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未果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上述第(一)、(二)项的每次索赔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四)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五)对不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损失负责赔偿。(六)对不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上述第(一)、(二)项的损失

3、也负责赔偿。(七)对于工艺类设计,建设工程的生产能力达不到设计合同中的工艺生产要求造成的返工等损失。(八)未达到国家设计防范等级标准,在事故发生时不能有效阻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造成的损失。第三条对连续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载明的追溯期承担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4、,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七)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而导致的设计工程质量事故。第六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

5、停产、减产等间接经济损失;(二)因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后果损失;(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列明的追溯期外执行工程设计业务所致的赔偿责任;(四)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任何索赔;(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对委托人的精神损害;(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或违约金;(八)因勘察而引起的任何索赔;(九)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十)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十一)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

6、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7、第十条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

8、、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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