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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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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境内雇佣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提供家政服务的雇主,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的;(二)被保险人的近亲属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
3、(三)家政服务人员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二)家政服务人员罹患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手术;(三)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四)家政服务人员的自杀、自残行为;(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六)核爆炸;(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八)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
4、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1页共5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一)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二)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人身损害;(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第八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
5、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十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
6、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7、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第2页共5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政雇佣责任保险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十七条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
8、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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