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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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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A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A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除另有约定,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购买国内机票的乘客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乘坐保险单载明的航班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赔偿:1、航班延误超过保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标准到达原定目的地(起飞后未发生返航或备降)。航班延误时间为航班实际到达时间与计划到达
2、时间的差。2、航班被取消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责任免除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返航、备降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二)保险单约定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或被宣告清算;(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第五条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或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搭乘保险单载明的航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六条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不设免赔额(率)。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3、发送投保成功短信及保单号码,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载。第八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资料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索赔资料并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联系保险人,提供必要的
4、索赔资料。第2页共2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班延误保险(A款)赔偿处理第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处理需要以下资料:1、保险人自行通过第三方机构取得民航方面证明或被保险人向航空公司取得的证明,两者如不一致以后者为准;2、被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人的银行帐号。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与本
5、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如投保人于航班原定正常起飞时刻之前且航班未取消的情况下主动退机票,本合同自动解除,保险费随机票款一同退还投保人,其他情况下本合同成立后任一方不得解除。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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