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大学商学院财务金融英语硕士学位学程设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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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設置要點102年05月14日商學院10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第一條國立臺北大學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位學程)設置規則依「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二項與「國立臺北大學學程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第二條本學位學程設置學位學程會議,審議本學位學程相關事項,並協助學位學程事務之教學、研究、發展,以及學程之課程設計。其設置要點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另訂之。第三條本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本院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兼任,並由院長商請校長聘任之,其任期以與院長任期相同為原則,綜理學位學程事務及

2、執行學程會議決議事項。本學位學程並置行政助理一人,辦理相關行政業務。第四條本要點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及本院相關規定辦理。第五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1‐4‐附件1GMBA學程設置要點.doc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會議設置要點102年05月14日商學院101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第一條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及「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設置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第二條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負責審議、推動財務金融英語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

3、學位學程)之教學、研究、發展,以及本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等相關事務。第三條本學位學程主任為本會議當然代表,並擔任會議主席,另由主任聘請本院教師代表五至七人,與學生代表一人組成。第四條代表任期一年,採學年制,得連任。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得經本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第五條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代表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本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行職權,每位受託者以受委託一人為限。第六條本會議之提案包括主席交議者及本會議代表提案。前項提案應於會議一週前送至本學位學程登記,以利議事進行。第七條本要點經院務會議

4、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1‐4‐附件2GMBA學程會議設置要點.doc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第一條依據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第三條本院擬聘專業技術人員,在分配教師名額內為之,以兼任為原則,必要時得聘為專任。其專任人數不得超過各系(所、室、中心)員額數百分之十,但不足一人時,得聘一人。另聘任經費由有關機關及學術單位支應者,不算入員額數內。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

5、級,分為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第五條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擔任職務符合附表一所訂之相關領域對應職級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第六條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擔任職務符合附表一所訂之相關領域對應職級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第七條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

6、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擔任職務符合附表一所訂之相關領域對應職級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第八條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得酌減最多三年。第九條第五條至第八條所稱曾任各級專業技術人員年資及專業性工作年資係指專任年資。兼任年資,折半計算。第十條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應具資歷年限得酌減一至三年。但以該項國際級比賽有二十國以上參

7、賽,並獲有優勝獎項者為限,其酌減年限另訂之。第十一條各系聘專業技術人員時,應檢附其曾從事與擬任教科目有關之專業技術工作證明、特殊造詣或成就證明或獲有國際級大獎證明。101-4-附件3國立臺北大學商學院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準則.doc-1前項證明應於提聘前完成驗證。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審查分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院教評會應先將當事人之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與國際級大獎分送校外學者專家審查。初聘或升等均須有院教評會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能開會。就系教評會初審紀錄及具體事蹟、特殊造詣或成就與國際級大獎予以認定,並交換意見,經出席

8、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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