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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1
《国立台北大学—学年度第学期—学生修读学程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0017--國立臺北大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修讀學程辦法—新訂條文對照表國立臺北大學學生修讀學程辦法條文對照表條文說明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明訂本辦法依據。第二條本校為培養跨領域人才,各教學、研究單位得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提供學生修習跨領域課程,特訂定本辦法。明訂本辦法之目的。第三條各學程修習資格及課程等事宜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及各學程設置相關規定辦理。明訂各學程設置單位得自定學程修習資格及課程等相關規定。第四條學生修習學分學程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五學分,其中至少須有六學分不屬於其主系、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惟各學程得訂定
2、更嚴格之規定。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一、明訂學生修習學程學分數之規範。二、此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四條條文。第五條學程之學分及課程成績須併入各該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相關選課規定辦理。明訂學程學分數及成績計算方式。第六條學生不得以未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為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對內提供在學學生修習雙主修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一、明訂學生修習學程之修業年限。二、此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五條條文。三、對內提
3、供在學學生修習雙主修之學位學程,係指本校學生雙主修本校學位學程。第七條學生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審核無誤並報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校級行政單位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跨校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之核發,依前項規定辦理。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同意,本校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補修或修滿學分學程之科目學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準用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及碩博士班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明訂學程結業證明書核發程序及認證時效、學位學程畢業資格審核之相關規定。二、此
4、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六條條文。三、另新訂跨校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之核發規定。四、為提升學生取得學程結業證明書的比例及增加學校財源,新訂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同意,本校碩博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可補修或修滿學分學程之學分,取得學程結業證明書之相關規定,修習學分學程之學分費則依本校學雜費收費標準一覽表辦理。4第八條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及學位學程證書格式由教務處訂定。一、明訂學程結業證明書格式之訂定方式。二、此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七條條文。第九條本辦法不適用於教育學程,其依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一、明訂教育學程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二、此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九條條文。第十
5、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此條文為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原第九條條文。第十一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明訂本辦法修正程序。40017--國立臺北大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修讀學程辦法—新訂全文本校104年3月24日第42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104年7月27日臺教高(二)字第1040097264號函備查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校為培養跨領域人才,各教學、研究單位得設置跨院、系、所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提供學生修習跨領域課程,特訂定本辦法。第三條各學程修習資格及課程等事宜
6、依本校學程設置辦法及各學程設置相關規定辦理。第四條學生修習學分學程學分數不得少於十五學分,其中至少須有六學分不屬於其主系、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惟各學程得訂定更嚴格之規定。學位學程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各級學位之規定。第五條學程之學分及課程成績須併入各該學期修習總學分及學期成績計算。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上下限仍依相關選課規定辦理。第六條學生不得以未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為由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對內提供在學學生修習雙主修之學位學程,其修業年限準用本校學生修習雙主修學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學生修滿學分學程規定
7、之科目學分者,得向學分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審核無誤並報請教務長、校長同意後,由校級行政單位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跨校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之核發,依前項規定辦理。經學分學程設置單位同意,本校碩士班、博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得補修或修滿學分學程之科目學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4修畢學位學程規定之科目學分者,其畢業資格之審核準用學士班、進修學士班及碩博士班之相關規定辦理。第八條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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