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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台糖公司_承揽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台糖公司___________「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高本單位安全衛生管理績效,促使現場工作之承攬商遵循有關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規則。第二條:本規則所稱之承攬商係指承攬本單位工程之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係指承攬商所僱用而在本單位現場工作之人員。第三條:凡承攬本單位各項工程之承攬商勞工均應遵守本管理規則。第四條:除本管理規則外,本單位所訂定之其他有關工作安全衛生規定,承攬商應一併遵守,若違反本管理規則之各條規定而致造成災害者,本單位得依法追究肇事責任,承攬商並應負賠償之責。第二章承攬契約第五條:承攬商得標後在未正式施工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
2、定,辦理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承攬商,應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並向轄區勞動檢查機構(簡稱勞檢機構)報備。如承攬商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其所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少應持有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第六條:承攬商得標後在未正式施工前必須辦妥下列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一、承攬商應繳交前條勞檢機構核可之證明文件。(僱用勞工未滿三十人免繳)二、填報承攬商指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通知單(附表二)及繳交該管理人員安全衛生合格證照影本。三、填報承攬商工作安全承諾書。(附表三)四、填報承攬商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名冊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附表四)
3、。但承攬商勞工滿六十歲以上未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承攬商應為其投保其他具有與勞工保險之傷病、醫療、殘廢、死亡等職災給付條件相當之保險,並附其保險證明。承攬商如承攬業務期間更換勞工應向工程主辦部門報告,並依本項規定辦理保險。第七條:工程主辦部門將第五條、第六條填報資料與工程契約書彙總後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簽章,完成契約手續後始可施工。第三章安全衛生管理第八條:承攬商對承攬部份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下列雇主之責任,並應接受本單位之指導,其再承攬亦同:一、承攬商對於進入本單位施工之所僱用勞工應負有督導其遵守本1管理規則之責。二、承攬商應對其承攬業務範圍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責成
4、其員工遵從。三、承攬商對所僱用勞工應實施指派工作之安全教導,並由勞工於工作安全教導紀錄表(附表五)上簽章,其紀錄由工程主辦部門核章後影本乙份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備查。四、對於承攬之工作足以引起之危害事項,事先應有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以防發生意外事故。五、對於施工之安全衛生設施應予妥善管理與維護並保護其所僱用之工作人員生命安全。六、對承攬工程施工中,凡發生任何意外災害或人員傷亡事故均應負其善後處理及賠償等一切責任。七、承攬商對所僱用勞工,於僱用前應實施「體格檢查」,僱用後應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實施「健康檢查」備查。勞務承攬僱用勞工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資料影本應留置
5、工作現場,供勞檢單位查核。八、負責宣導「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職業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週知。第九條: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切實遵照本單位所訂「承攬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實施辦法」(附件五)實施自動檢查。第十條:承攬商指定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於承攬期間未到本單位工地實施有效安全衛生措施及自動檢查,若經本單位有關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證實時,本單位得停止其擔任承包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承攬商應立即另派合格安全衛生管理人員遞補。第十一條:勞工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應由承攬商本人或指派工作場所負責人乙名,率領督導工作。第十二條:承攬商所指派之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承攬商從
6、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應對該承攬工作及現場僱工人員負有代表承攬商之責任。第十三條:承攬商及其勞工於施工期間不得於本單位正常上班時間外提早進入轄區施工或延遲離開工地,如為工程需要,應向工程主辦部門申請核可後,承攬商或其工作場所負責人仍應在工地實施安全督導;例假日或國定假日亦同。如為勞務承攬業務,有輪班情況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依承攬契約辦理。第十四條:凡承攬商在本單位承攬期間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及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分別從事「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及三十條等規定之工作。2第十五條:凡承攬商在本單位承攬期間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人員進入本單位轄區內工作。第十六條:承攬商勞工借用機
7、具之範圍應以合約所載明和特殊工具為限,一般常用工具應由承攬商自備,不得向本單位員工私自借用。第十七條:承攬商勞工在本單位現場工作時,應保持良好行為不得影響本單位員工工作情緒,如有違反犯下列各款之情事者送警法辦,並視情節之輕重,承攬商應負連帶處分及賠償責任:一、在本單位轄區內賭博者。二、在本單位轄區內互毆或打人者。三、在本單位轄區內酗酒或吸毒者。四、不服從工作指導,有違抗侮辱本單位員工行為者。五、其他行為失檢者。第十八條:承攬商勞工應在指定地點工作,如有休息或待命時應在工作區附近,不得在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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