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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3
《黄泽淳-离婚纠纷代理词》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许丹云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通过了解案情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代理人的职责,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的感情是深厚的,原告诉求离婚没有事实根据,仅是一时的冲动。原、被于2009年中秋节前经人介绍后认识,经过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14日按民俗举行结婚典礼,婚后双方感情得到进一步加深,正是因此,原、被告为进一步使婚姻关系更加牢固,在2010年3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和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误认为被告在网上称呼他人为“老公”,但这毫无事实根据,
2、只是原告的猜疑。我们想问问原告方,这个他人是谁,在哪里,多大年纪,是男是女,凭何认定?我们更想问问原告方,“老公”的意思是什么,仅有据可查的,“老公”的含义就有近十种(见附件),如对老年人的通称、古代对父亲的别称,甚至我国山东省的一个海岛就叫老公。同时,“老公”两字也是一个网络用语。试问,即使被告真的说了,那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是什么?是不是搞不清楚就可以任意推测。再说,网络上的话也不应太当真。其次,原告对这一主张至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原告并不是拒不举证,而是无
3、法举证,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原告当然无法证实了。二、应依法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原因实属误会、误解,现误会、误解已说清楚,不复存在,双方当然会而且应该和好,故不应准许原、被告离婚。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所诉为真,那么,也没有到非离不可的地步,最多也只能算是一点小摩擦、小裂痕,可依法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小摩檫、小裂痕与完全破裂是两回事,婚姻问题应谨慎对待,这也是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的精神的。在此,作一个不十分恰当的推理,若被告称呼他人为“老公”,就感情破裂,就必须离婚;那么
4、,被告称呼原告为老公的次数应不在少数,那是不是可以不离婚很多次,可以好几辈子呢。更何况原被、告还是依依不舍,不离不弃的。如2010年8月9日原告还亲自到被告家请被告回家、和好,这一点也是原告《起诉书》承认的,虽然原告最终没有接回被告,但究其原因又是误会,按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因为被告的母亲认为“上网聊天属于正常”。我们认为,被告的母亲之所以这样说,为的是劝说、化解他们的矛盾,并非蛮不讲理。另者,这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婚姻的主体是原、被告,绝非他人。更何况上网聊天也不是不正常,如果原告对此有异议,可以向被告提出,相信被告定能给原告一个满意的答复。根据
5、我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原、被没有哪一种能认定感情破裂的事实,应依法不准许原、被告离婚。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于理不合。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唯一理由是认为被告称呼其他男性为“老公”,即违反《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但《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是不应该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
6、承担,但离婚案件本无胜诉与败诉之分。抛开法律不谈,从道理上说,既要抛弃自己的妻子又要妻子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怎么说得过去。不过,实际上谁承担诉讼费用都可以,因为原、被告是一家人,被告的钱就是原告的钱,原告的钱也就是被告的钱。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逐步发展且一直很好,原告诉讼离婚的原因只是误会一场,即使真有其事,也不符合法定条件。只要双方静下心来,把问题说清楚,互相体谅,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重视,谢谢!代理人:黄泽淳二0一一年四月而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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