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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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兴泰路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保荐人(主承销商)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2,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每股发行价格通过向询价对象询

2、价确定发行价格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8,000万股本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其他公司股东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担任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3、百分之二十五;若发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定的承诺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获得的本次发行前国有股东转持的200万股,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09年10月12日1-1-1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2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一、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000万股,本次拟发行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其中:控股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承诺:自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6、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二、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发布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规定,以及江苏省国资委2009年8

7、月6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苏国资复[2009]56号),本公司国有股东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分别将其持有的175.7576万股和24.2424万股(合计200万股,占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公司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三、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3,029.65万元。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实现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共

8、享。四、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一)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限到期的风险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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