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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城乡规划局行政监管清单序号监管类别权力事项子项权力类别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监管过程及措施处理措施监管部门(机构)协同监管部门监督联系电话监管层级事前事中事后1A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公众健康等),采取强审批、严监管、重处罚的监管模式规划许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
2、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1.加强规划许可审查。2.规范规划批前公示。
3、1.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15日内公布规划审批信息。2.对在建项目实施规划巡查和专项检查,核查是否是符合批准规划,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1.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处理举报和控告。2.严格执行规划核实制度,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许可。2.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督促建设单位整改。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科、用地规划科、建设规划科、规划核实科、规划分局辖
4、区政府:属地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0562-5858051、2813103市、县分级监管2B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建设项目选址行政审批(监管服务)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需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
5、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规划选址专题论证,编制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建设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需经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二)建设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6、的,需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或者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选址意见书。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六条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情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1.加强规划选址审查,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或省住建厅审查。2.做好规划选址批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在15日内公布规划选址审批信息。1.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处理举报和控告。2.加强规划巡查,发现未办理后续规划许可手续开工建设,涉嫌
7、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1.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2.未办理规划许可开工建设,涉嫌违法建设的抄告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规划分局辖区政府:属地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0562-5858051市、县分级监管·16·3B类(一般市场准入等),采取放宽准入、注重引导、强化服务的监管模式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行政审批(监管服务)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
8、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规划实施情况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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