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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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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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本办法。法

2、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第四条申请人对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表述应当规范、具体、准确。-8-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顺序申报。申请人若无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应当对

3、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并另附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市场主体在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及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依法需要具备特定条件并经检查验收或审批方可营业或投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六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

4、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申请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将住宅楼房中的住宅房屋-8-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用途的。(三)将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五)住宅

5、配套的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文物古迹、历史性建筑、纪念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第七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和以下材料:(一)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签字(章)确认的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

6、复印件。(二)住所(经营场所)属于租用(租借)的,应当提交由房产所有权人签字(章)确认,与出资人或市场主体签订的房屋租用(租借)协议复印件和-8-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三)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上级机构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提交上级机构出具的指定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章)确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宅基地批准文件、宅基地证等其中一种文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提交乡镇

7、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管理委员会、企业孵化器管理单位、市场开办单位、摊位租赁单位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用途等。第八条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允许“一照多址”。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市、区)区域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

8、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从事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的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8-经营场所)。支持市场主体进入众创空间经营,允许其住所(经营场所)“席位注册”。商务秘书类企业可以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将城镇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以下简称“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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