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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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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投资兴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人无偿提供使用、有偿租用、上级机构指定使用等。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
2、),是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五条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3—由市场监管部门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企业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当申请登记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企业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任一证明;(二)属于租赁房产的,在提交租
3、赁协议同时,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各类市场内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属于无偿提供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由提供方出具证明的同时,提交提供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任一证明。不能提供前款(一)(二)(四)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该经营场所的证明。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有明确的街道名称和(或)门牌号。第八条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但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第九条—3—企业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4、,应依据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直接进行登记,不再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第十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不予登记。第十一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允许企业以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用房作为住所的,其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用途以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等情形的依据。第十二条实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登记情况不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依法查处。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元市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
5、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广府办发〔2014〕26号)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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