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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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出国(境)培训,是指从国内企、事业单位及党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业务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到国外或港、澳地区,采取多种形式(包括研修、实习)学习先进的实用技术、生产技能、科学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它业务知识。  二、上海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引智办)为本市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除与经贸、科技直接相关的项目外,其它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须经市引智办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由经贸、科技主管部门核发出国任务批件的出国(境)培训项目,须报市引智办备案。  三、出国(

2、境)培训工作必须坚持按需派遣、确保质量、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的方针,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重点地加强对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训,凡是有条件在国内进行的培训项目不得组团出国(境)进行培训。组织出国(境)培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国内外培训计划,可靠的接待单位,培训人选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认真选拔,确保质量。要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境)培训的团组和人员。要防止少数人利用职权搞公费出国(境)旅游,更不允许组织营利性的培训团组。  四、对出国(境)培训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组织出国(境)培训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报市引智办。上报的计划(填写《上海市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申报表》),必须详细写明出国(境)培训的目的、内容、对象、接待单位情况和经费来源等,由市引智办综合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经有关部门会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出国(境)培训团组项目计划通知。组团单位凭通知书和有关材料。报市引智办审核后,由市外办核发出国任务批件。  五、对出国(境)培训的组团单位实行资格认定。  1、出国(境)培训的团组由政府局一级主管部门、区、县政府和相当于局一级的集团公司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组织,不得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

4、。  2、对确有需要组织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的培训团组,由市引智办负责办理。  3、对违反国家有关派遣团组赴国(境)外培训工作规定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组团资格。  六、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出国(境)培训人员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出国(境)培训内容相一致,并已在该专业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培训回国后将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  2、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并应具备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3、出国(境)培训的每个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0人。  七、做好出国(境)培训团组出国(境)前的预培训和回国后的总结。  出国(境)培训团组

5、出国(境)前预培训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内进行必要的业务基础理论及有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国(境)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了解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风俗等;编写赴国(境)外培训提纲;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知识与纪律、安全保密等教育。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周。  出国(境)培训团组回国后,组团单位必须在两周内组织全团组人员进行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为:培训的主要收获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本单位、本部门吸引借鉴国外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的方案;对国(境)外接待单位进行评估,对国内组团出国(境)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组团单位还应对出国(境)培训

6、人员回国后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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