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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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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厅政策法规处黄辉Tel:0791-********Email:*********@qq.com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元,但还没有支付。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不承认运费事宜。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
2、租汽车经营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对司机罚款2万元。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庭审焦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
3、法?(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1.执法主体要素权法院、检察院?联合执法办?名行政主体交管站、治超站?公安派出所?责水电气、银行、高校?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交通运输局运管局(处、所)盖章问题稽查支队(科、大队)3.知识延伸: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4、条例》出台,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1.案例问题:(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2.案件启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违法通知→→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罚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审核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一般
5、程序制度特点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①罚个人50元以下;②罚单位1000元以下;③处以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制度特点:①罚款20元以下;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的申请的。简易程序时行政处罚当场收缴《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①罚个人200元以下;②处以警告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当事人
6、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1.案例问题:(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运?(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的证据不能处罚?2.案件启示: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三轮车;(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4)具有营利的商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1.案例问题:专车不
7、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处理?2.模式区别:①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②出租车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1.被告认为:《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2
8、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2.原告异议: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3.裁量标准:《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货物途径107国道岳阳收费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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