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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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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浅论如何有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来源: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内容摘要]:鉴于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在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加的公司或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现象。为此本文重点论述了股东派生诉讼活动的特点、定义、相关案例,以及国内新修订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全文通过相关案例分析突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主题词]:股东派生诉讼合法权益 在公司权力中心由股东大会日渐转移到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后,中小股东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问题日益凸现。尽管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内容,但因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处理难度较大。故笔者
2、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研究。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表现形式 让我们先看看下面一个比较简单而且普遍的案例:有三个自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同时丙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出资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房屋评估为100万元。三人为此签定了《组建有限公司协议书》,制定了《公司章程》,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以后,有限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由丙担任。经过一年的经营后,甲乙发现丙没有依照事先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转移到公司名下,同时丙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另一有限责
3、任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提供了财产担保,不仅如此,经委托审计得知丙在公司经营中因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已经使公司遭受损失将近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两人要求丙召开股东会,但却遭丙的断然拒绝。 在以上这个案例中,通常会认为甲乙可以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提起诉讼,然而该条尽管在形式上赋予了股东三大权利,但在实际中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解决问题。再看其他途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显然上述案例中的甲乙股东并
4、非诉讼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作为大股东的丙所侵害的是三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公司的公章由丙所掌握,丙还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要让公司起诉丙赔偿公司损失又谈何容易?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常见的是股东直接诉讼,例如股东要求行使公司帐簿检查权的要求,行使表决权的请求,实现股票优先购买权的请求等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我交易,领取不合理薪酬,浪费挥霍公司财产,为他人借款提供财产担保,以及因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
5、受到损害等情形,公司股东只能采取股东派生诉讼的途径维护公司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定义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由于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实体,如果公司合法权益被侵害,作为直接被侵害的对象,只有公司自己有权就其所遭受到的侵害提起诉讼,股东无权为公司的损失对他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司决定不追究侵害人的责任,则股
6、东的最终权益不能得到有力保障。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侵害人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大股东时,此时期望公司对他们提起诉讼,几乎是不可能。所以,公司由于受到侵害者或其关联人员控制,很难对侵害者追究责任,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就很难得到保障。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者就自然通过相应途径来维护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最早是美国在1881年制定的《公平规则》(EquityRule)中明确规定了少数股东的派生诉讼制度:少数股东在为公司提起派生诉讼时必须首先向公司所有的股东提出正式请求,要求他们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如果该请求无效,则应对董事会提出正式请求,如果
7、董事会也不向法院诉请,则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股东的这种诉权并不是来源于自身,而是来源于公司,股东是在代表公司但通过自身这种形式,来实现公司应履行的对股东的义务,所以称为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相对于股东直接诉讼是一种间接诉讼,它只是基于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或拒绝行使诉权时,才由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所针对的是大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违法活动。与股东直接诉讼所不同的是派生诉讼胜诉后,所有利益均归公司所有,原告股东只能作为股份持有人同其他股东一
8、起分享胜诉利益。公司在诉讼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公司由于拒绝以自己名义就其所遭受的损害提起诉讼,只能充当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公司又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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