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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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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与派生诉讼(1)内容摘要:随着公司制度的发展,怎样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而派生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股东的,为阻止或纠正公司错误而提起的诉讼,它被认为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免受大股东侵害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本文将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去探讨派生诉讼这一制度。关键词:中小股东的权利派生诉讼原告股东Therelationofprotectminority-shareholder’srightandderivativesuitAbstract:entofourp
2、anyinstitution,theproblemhoinority-shareholder’slegalrighthasbeenpaidmoreattentionbymoreandmorepeople,andthederivativesuitisakindofsuitedyorpreventaethodtopreventthemajorityshareholderviolatetherightofminority-shareholder.So,thearticleinority-sharehold
3、er.Keyinority-shareholder,derivativesuit,plaintiffshareholder一在当代,“公司是富裕我们经济生活的最有力手段之一”,[1]然而,公司的产生也就意味着股东纠纷的产生。合股原则使得公司权利分散于不同的主体,“公司权利的多元化势必会导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董事、经理,小股东与大股东,乃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等多种利益的冲突与失衡”。[2]在追求社会财富及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操控较多权利的主体往往会为一己之利,而损害别的权利主体的利益。这就妨碍了权利之主
4、体“应当被看作其自身的目的,而非之于目的的手段”。[3]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更多的注意力往往投向市场主体的培育,从而使法律秩序的规制循着一种绝对价值的一元论进路,即认为“如果压倒个人权利会使效率最大化,就应当压倒个人的权利”,[4]但事实证明这往往会使市场主体的发展受到损害,缺乏了权利主体之间的制衡,效率便不能得以真正实现。固我们所要做的是寻找一个契合点,在一种均衡中去实现公司的发展和法律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不得不在现实中去反思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作为这种保护的有力手段之一,派生诉讼(
5、derivativesuits)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根据国情所采纳、引用。因此,本文将重点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论述派生诉讼中的相关问题。派生诉讼“这一方式被认为是最有效的控制方法之一”,[4]它主要是指“一个及以上的股东,为纠正或阻止公司的错误而提起的诉讼”。[5]由于这种权利首先被赋予公司,从而使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具有派生性,故称为派生诉讼。二在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改以前,派生诉讼在我国原有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被规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实生活中大股东、董事会侵害中小股东权利的事
6、件层出不穷,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因为没有法律的保护而投诉无门,大多数法院对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不予受理或判决驳回起诉,仅有个别的法院受理此类性质的案件并对此作了较为合理的处理。公司法修订以后,派生诉讼被新法所吸纳。新法在总则第二十条中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新法同时在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对派生诉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并且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至受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8、诉讼”。[9]从以上的条款不难看出,新法对派生诉讼的规定是较为详细、全面的,也在很多地方吸收了近年来我国公司法研究的理论成果。可以预见,新法必将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派生诉讼作为一种较为完善的制度,自然有其系统性,如果没有实体和程序的完善,则可能使已规定的权利不具操作性而落空。事实上,拥有多数股份的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违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迫使董事会通过违法决议”,[10]而将承担派生诉讼责任的主体仅确定为董事、监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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