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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项目名称: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二0一七年四月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X联系人X通讯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城市展览馆2楼-1联系电话X传真邮政编码313000建设地点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路与南林路交叉口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立项部门批准文号浔发改基备
2、【2017】6号经济委员会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K70房地产业总用地面积107587平方米,新绿化面积建设规模32276.12增总建筑面积286837.51平方米(m)总投资环保投资环保投资占1239622500.2%(万元)(万元)总投资比例评价经费预期竣工日期2020年4月(万元)1.1项目由来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路与南林路交叉口,地块南侧为新安路,北侧为联谊路,东侧为河道,西侧为南林路。项目总用地面积107587平方米,新增总建筑面积286837.51平
3、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71663.51平方米),包括商业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项目主要用于建设城镇住宅(居住、设小区配套商业、公建等)。目前,该项目已经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浔发改基备【2017】6号文予以备案,准予建设。该项目总投资为12396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该项目属于K70房地产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4、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项目归入《名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录》中的“U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第156项“房地产、宾馆、酒店、办公用房等”,名录规定:建筑面积5万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2007号)对该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踏勘、对周围环境进行了调查,并收集有关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相
5、关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编制了本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呈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2015.1.1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7.2通过,9.1起实施);(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6、环境防治法》(2016.1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7);(8)《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5.1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2013.5);(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6);(1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0.11);(14)《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
7、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15)《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评[2016]95号;(16)《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国家环保部[2015]35号)。2、地方政策法规(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湖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孔雀城▪水墨盛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2)《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
8、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41号,2016.7.1起实施);(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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