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问个几的中解调事民带附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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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的几个问题  柴建国王宇辉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各地法院在依法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组织、引导双方当事人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化解、缓解矛盾的作用。但由于目前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相对缺失,导致各地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审判实务角度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理性把握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的案件范围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因恋爱、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或生活琐事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害人

2、有一定过错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件,可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并将赔偿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因素考虑。但对于抢劫、绑架、爆炸、涉黑、雇凶杀人伤害、预谋报复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即使被告人积极赔偿了也不能从轻判处。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案件性质划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不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作用的发挥和司法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前述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的适用,区分不同情况:(1)对单一被告人或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处于第一位的首要分子

3、或主犯,鉴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大,法院应主动发起和介入民事赔偿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不能对被告人量刑作从轻的承诺,而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当地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刑罚。(2)上一类被告人如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又有明确赔偿意愿的,一般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并将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不宜区分主从犯的被告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并将赔偿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二、兼顾积极赔偿与真诚悔罪的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

4、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是将被告人民事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司法解释将一个单纯附带民事赔偿情节上升为刑法意义上的量刑情节,主要是考虑了通常情况下积极赔偿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而悔罪本身又是刑法上量刑应考量的因素。否则,被告人没有明确赔偿意愿,仅由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后就予以从轻判处,难以解除公众“花钱买刑”、“以钱赎刑”的负面效应。  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一般表明了被告人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但对于亲属代为

5、赔偿的则有可能出现例外。实务中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要求赔偿或具有明确赔偿意愿,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二是被告人真诚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但被告人不具有明确的赔偿意愿;三是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但被告人既不真诚悔罪又不积极赔偿甚至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情形,取得被害方谅解后法院就应依法对该被告人从轻判处,实践中对此一般不持异议。对于第二种情形,被告人未明确表示反对亦应视为具有赔偿意愿,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应依法对该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即便被告人拒绝赔偿或反对其亲属赔偿,但其亲属已经实际赔偿或将赔偿款交有关机关

6、暂押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也应如此。对于第三种情形,一般不应适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即便其亲属已经实际赔偿或将赔偿款交有关机关暂押,但并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一般也不宜对该被告人从轻判处;已经取得被害方谅解且被害方明确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的,也应审慎地对该被告人量刑。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当事人的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当事人的范围,主要涉及被害人与被告人两方,通常情况下关键是被害人一方。审判实践中,一审一般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调解的主要当事人,二审则以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或原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为调解的一方当事人。

7、但从各地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当事人的范围看,问题主要是:受偿主体方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主体不全或遗漏受偿对象,委托手续不合法,征求意见不到位。赔偿主体方面实际赔偿人没有得到被告人的合法授权委托,因所授权限不清,导致在赔偿数额、从轻幅度等方面,实际赔偿人与被告人、被告人亲属等产生不必要的纠葛等。  笔者认为,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调解时,法院应注意在查明被害人、被告人家庭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确定民事赔偿调解当事人,防止遗漏、错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对于在世的被害人父母、所有子女、兄弟姊妹,只要不是明示放弃诉讼权利并记录在案的,

8、均应依法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人;对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本案其他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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