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形式的涉税问题

有关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形式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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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形式的涉税问题所谓私募基金,是指相对于需经过国家正规程序审批、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受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的公募基金而言的另一种资金集合理财方式,它只能通过非公开形式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并形成投资资金的集合。中国的私募基金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的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规模一直很小,也没有什么发展,随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有了一些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却由于法律的限制,也没有成规模发展。随着2004年资本市场中小企业板开通和2006年《合伙企业法》重新修订通过后,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

2、发、2010年的房地产调控等融资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后,私募地产基金开始了爆发式的增长。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下称“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有了合法的身份后,私募基金就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发展了起来,成了企业除从银行、信托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外的主要融资渠道,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也成了民间财富管理的主要方式。据统计到了2014年底已经有了近2万亿元的基金规模,并还有急速扩张的态势。根据投资方向和投资权益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资形式主要有私募证

3、券投资基金、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风险投资基金等等。因为私募基金业务是一个相对新兴的产业,并且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大大落后于实务的发展,虽然大部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相关业务,但却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企业,一般只是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采用“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本管理公司”等等的名称进行注册而成,而基金公司则大部分又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进行运作,一般由管理者或者其他相关方作为合伙企业的发起人,出较少的劣后资金,作普通合伙人,但充当基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负无限责任,即基金

4、所谓的GP,然后由其他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但只负责按约定享受分配收益,平时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仅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负有限责任,即基金所谓的LP。私募基金大量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回避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让募集资金独立于管理人之外,能保证投资人的资产更加安全完整,但更主要的另一个原因,还是为了回避投资双重纳税的需要!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对取得的红利、股息的税收处理规定,如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2〕12

5、8号、财税〔2004〕78号、财税〔2008〕1号等。但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涉及的税收问题会更多一些。因为这些类型基金主要的投资对象均不属于上述法规所规定的证券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形式也多种多样,容易混淆。针对这类投资基金,可能涉及到的收入和扣除主要有:1、可能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基金募集收入和相应的募集支出;2、合伙企业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费收入及相应应承担的支出,包括管理成本支出和赔付支出;3、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或者股份转让收益或亏损;4、合伙人因转让合伙份

6、额产生的收益或亏损;5、如存款利息等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和相应支出等。而现行涉及到合伙企业的税收法规主要有:1、涉及流转税的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2、涉及其他税种的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等。3、涉及所得税的主要有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该文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财税[2008]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以及

7、因为《个人所得税法》调整扣除标准而下发的财税[2011]62号文(以下简称“62号文”)等明确了合伙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并重申了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余额须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84号文(以下简称“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

8、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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