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研究_基于与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的比较

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研究_基于与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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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论__黝黯瞪缓碱粼麟麟藻姗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问题研究基于与信托制阳光私募基金的比较王丽辛2009年年末,一款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名为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创新模式产品开始发售该合伙制私募基金模仿了海外常见的合伙制私募模式,由普通合伙人和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为银河财富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担任该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该私募基金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范围总数不超过20只,存续期限为一年,基金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时清仓这款采用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对我国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它突破了私募基金只能借助信托平台投资于

2、证券市场而得以阳光化的单一的投资模式,解决了阳光私募无法再开立辛作者单位: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WilliamJ.Baumol,stevenM.Gol曲eld,Lily人肠记an,MiehaelEKOehn:TheEe,nom亏csofFundMaxkets:COmletitionVersusRegulation,粗uwerAead~epublishe,1990总第八十辑压口皿解漏璐毖日}麟蔽漏溯F蛋n公d魏惫l兹讥犷ru至只新的证券账户的燃眉之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试从其产生的背景与阳光私募基金的区别和风险控制三个角度进行

3、研究一制度诱因采用有限合伙模式设立的私募在国内早有先例,但当时合伙制企业尚不能开设证券账户,故无法投资于二级市场,而以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pE)类产品的形式存在2(X)9年12月修改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赋予了合伙制企业开立证券账户的权利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最大的创新点在于:借助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平台,投资于二级市场能否开设证券账户,不仅决定了有限合伙私募的投资渠道可以由PE类产品转向二级市场,也促

4、进了有限合伙成为私募基金的有限投资渠道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产生之前,能参与二级市场投资的私募类产品均以阳光私募的形式存在目前,法律上尚无阳光私募的明确定义实务界一般认为,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由作为第三方的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陈曦:股权投资基金的中国实践,载中国物价,209(11)张宁:产品发行萎缩,私募上海模式陷人困境,载证券时报,2仪为一123(A08)刘俊海:从法律层面看资本市场发展,载资本市场,2010(l)3专论_____.卜_1_L卜,_耀豁翔缈瞬颧绷馨告的投资于

5、股票市场的基金信托和二级市场是阳光私募基金的两大显著特征首先,阳光私募需借助信托作为投资平台,其产品为信托投资计划,其资金或是直接来源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或是先由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汇集的资金再以单一信托的形式信托给信托公司,但均须借助信托为其所集资金投资于二级市场的合法途径其次,二级市场是阳光私募投资的主要方向,二级市场的公开性透明性是该私募产品得以阳光化的根本保证自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暂停了信托公司的证券开户此后,以信托为渠道的阳光私募基金发行的后劲明显不足尚能在市场上发行的新产品主要为两种情况:

6、一是在暂停开户之前已经开设的账户,但此类产品数量很少,受制于信托公司先前设立账户的前瞻性,发展前景极为有限;另一种情况为类似于新瓶装旧酒的TOT(TrustofTrust)模式,其所成立的新的信托产品投资方向为已发行的旧信托产品,为母信托一子信托两层的信托结构,借助旧的产品账户间接投资于二级市场然而,TOT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仍然存在发展上的限制首先,运用TOT模式须存在类似于公募基金的开放式赎回机制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其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人

7、因此,阳光私募只能运用于采用该定义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出现之前得到实务界的普遍认同,但随着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出现,有人认为,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受其内部机制和外部监管的制约同样是规范透明的,是阳光化的,故阳光私募应包含信托类私募和合伙类私募两种形式本文对于阳光私募仍坚持传统的定义,只包括信托类的私募产品4细圈粼膨随麟裂燕纂L二二_,.卜_总第八十辑旧口口暇系砚菊司爹i夏1魏万盗c显鸽l厦挂w彭遥卫璧1戈深圳模式的非结构性产品这也意味着,私募管理人不需要承诺和投资人共担风险,没有保底承诺和严格的止损线,在股市形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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