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b组织b及运作b手册b(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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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壹、序言貳、教評會組織一、設置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之原始法源,係來自於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教育部並依據前項法律之授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進而規範教評會之基本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規則、‧‧‧等事項。二、委員產生教評會委員之組成,依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暨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教評會設置辦法

2、另規定,委員人數為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並分為當然委員和選舉委員兩大類。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如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推)舉之。教評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推)舉之方式,依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規定應由校務會議議決。因此,於產生首屆教評會委員前應就委員總額及「選舉委員」之選(推)舉方式,先於校務會議中做成決議,再據於辦理「選舉委員」之選(推)舉。爾後如學校教師或相關人員對委員總額或「選舉委員」產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亦需再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方得變更。有關選舉委員之選(推)舉方式,最簡

3、單的方式是由全體教師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選舉,並依據得票數之高低分列為委員或候補委員。惟此種選舉方式如果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較趨於高票時,必須排除若干人,而由獲較低票數但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依序遞補,以符合「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另一種選舉委員之選(推)舉方式,則是在不違背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前提下,經校務會議決議後,區分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與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比例,由全體教師分別選(推)舉之(註一)。甚至可以依部別(高中、國中)、年級別、科別等設定比例後,

4、由全體教師分別選(推)舉之(註二)。在選(推)舉「選舉委員」時,最好先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俾便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能依序遞補。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就應立即辦理補選(推)舉。新設立的學校在還沒聘任教師前,無法組成教評會前,得由校長(籌備主任)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辦理教評會之各項任務。惟學校成立後三個月內應即成立教評會,而原成立之遴選委員會並於教評會成立之日解散。小型學校如專任教師人數不足,又未成立跨區教師會,其教評會組成有困難時,得比照新設立之學校由校長聘請社(學)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

5、委員會,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辦理教評會之各項任務(註三)。學校設有分校(班)或附設幼稚園、附設補校者,宜併同本校本部成立教評會(註四)。校內兼任、代課、代理及實習教師,因非教師法所規定之適用對象,無法享有教評會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因此,辦理教評會委員選(推)舉時,不能參與選舉,也不可被選為教評會委員(註五)。此外,各校留職停薪、長期受訓進修人員及公務借調人員,因未實際在校任教、服務,亦不宜被選(推)舉為教評會委員或候補委員(註六)。三、委員任期依法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自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

6、任期屆滿之日止。各校於教評會委員選(推)舉產生之後,除公告當選名單外,應以學校名義函聘,以示隆重,至於是否製發聘書,可由學校自行斟酌(註七)。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教評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選舉委員如因故無法擔任委員職務時,得以書面向學校(校長)提出,經學校同意後辭去教評會委員職務,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無候補委員可資遞補時,應即辦理委員之補選(推)舉(註八)。四、會議召集教評會會議依法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開會通知單應書明開會時間、地點、討論事項等。開會通知原則上應於開會前七天發給與會人員,緊

7、急時得於會議前一天通知。會議議程及相關資料應隨附在開會通知單上,如因時間因素或特殊狀況(如涉及到教師個人隱私),得於會議時當場發給。五、開會額數教評會委員之總額(五至十九人)及委員選(推)舉方式,係由校務會議議決。開會時,必須有一定的出席人數始得開會;需達一定人數始能做成決議。一般會議是過半數委員出席可以開會,多數同意即可決議。教評會一般議案之決議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教評會審議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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