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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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统筹城乡发展,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0〕28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县居民医保)制度是在县政府组织引导下,个人自愿参加,并由个人、集体

2、、社会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障参保居民门诊医疗和住院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第三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我县当前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差异,合理确定适应不同参保群体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二)居民自愿参保。在现行财政补助的政策之内,城乡居民可自愿选择不同的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参保。(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实行家庭缴费、集体(单位)—23—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四)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户籍在垫江县的居民在本县参保。(五)控制基金风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3、。充分考虑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与不同筹资水平相对应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适当拉开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比例的差距。既保证制度有效运行,又使参保居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第二章参保范围、参保居民义务与权利第四条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职业高中、大学、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在户籍关系所在地办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第五条参加县居民医保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享受居民

4、医保规定的各项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三)有权对居民医保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医疗费用报销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五)参与居民医保的监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3—第六条参加县居民医保人员应尽如下义务:(一)遵守居民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二)保证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三)按选定的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四)举报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人和事;(五)积极协助配合查处居民医保中的违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七条领导机构。(一)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5、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县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三)各乡镇成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八条经办机构。(一)成立垫江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经办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指导乡镇、居委会、社区、村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该中心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其主要职责:—23—1、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6、工作的实施;2、拟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3、制定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各项规章管理制度;4、处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日常事务;5、统一管理、使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6、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7、按规定终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医疗报销凭证;8、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9、监督、指导乡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二)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本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及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

7、、负责宣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意义、政策和实施办法;2、组织发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3、组织收取城乡居民缴纳的参保资金,并及时缴存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4、监督管理辖区内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控制本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额度,防止超支;—23—5、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参保居民异地医疗费用发票及有关病历资料,支付医疗费用;6、收集整理和上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信息;7、接受和处理本辖区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8、完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交

8、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县居民医保中心开展居民医保工作所需经费,按实际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县两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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