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计处函.doc

行政院主计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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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類一、臺北縣政府 函受文者: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1月19日發文字號:八八北府主三字第440877號主旨:轉刊有關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之釋示,詳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八十八處會三字第一六三二號函辦理。二、檢附原函乙份。行政院主計處函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會計室等單位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處中部辦公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1月11日發文字號:臺八十八處會三字第11632號主旨: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

2、購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有關文件」,係指有助於監辦人員依前述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監視機關辦理開標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之文件,請 查照。說明:依據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會計室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電子郵件請釋示案辦理。二、臺北縣政府函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正本:本縣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府各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9年5月25日發文字號:八九北府工養字第188463號主旨:221採購類貴機關、學校於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時,若未委託之服務範圍,不宜以服務費用上限編列服務費用預算於委託專案專人管理時亦同,請 查照。說明:

3、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附表一、二係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編列委託技術服務費用上限之標準。二、「技服辦法」第四條規定機關得委託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設計」、「協助招標及決標」、「施工監造」,如貴機關、學校係洽由本府代辦招標、決標,本府已處理部分之「招標及決標」業務,受委託廠商並無實質辦理該項業務時,不宜編列相對於該部分之服務費用。另部分之採購案件未委託「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亦不宜編列相對於該部分之服務費用。三、「技服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重覆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者,其設計費用應酌

4、予折減給付。」亦請注意辦理。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受文者:各省屬機關學校、各省營事業機構、各縣市政府發文時間:中華民國76年12月11日發文字號:七六建四字第163428號主旨:原承包商無法履行工程合約,改由保證人繼續完成,其驗收證明書應如何填列案,請 查照並轉行照辦。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七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臺(76)內營字第五五○四八四號函辦理。二、本案經內政部會商結論:(一)原承包商無法履行工程合約,由保證人繼續完成時,保證人應在原工程合約規定下繼續完工。由保證人完成之部分,是否由保證人領款,應在工程合約內訂明。(二)原承包商無法履行工程合約,改由保證人之營

5、造公司繼續完成,其驗收證明書仍應填原工程合約之承包商,於備註欄詳實填列原承包221採購類商,保證之營造公司所完成之比率,惟均不計列業績。四、臺北縣政府函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11月22日發文字號:九十北府工採一字第412250號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九十)工程管字第九○○三一二二○號函辦理。二、檢附前開函文件乙份。正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

6、鄉鎮市公所副本:本府各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9月24日發文字號:(九十)工程管字第90031220號主旨:有關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及驗收人員資格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臺九十內中營字第七七B一九○一二一七五號函辦理。二、查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本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在案(詳附件一)。故臺灣省政府六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府建四字第九九九八

7、一號函亦已停止適用(詳附件二)221採購類三、各機關辦理各項工程監工、驗收等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會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四一三一號函及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二八三號函(如附件三)規定,採購之主驗人員宜為依機關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且不得為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另為提升監造品質,確立監造責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又「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如附件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支用項目,包含因

8、工程需要,聘請臨時專門技術人員或僱用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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